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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侦查权行政化运作的弊端与控制
内容摘要:侦查权具有行政性,如果在行使过程中没有通过司法权加以控制,势必会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笔者结合我国侦查权行政化运作的状况,对侦查权行政化运作的危害性及司法控制进行阐述。
关键词:侦查权;行政化运作;司法控制
侦查权是针对犯罪行为而发动,考虑到犯罪行为的隐秘性和突发性,为保障在时空条件上能够对犯罪行为作出及时的回应,侦查权的运用尤其主动。但侦查权具有较强的扩张性与攻击性,侦查活动的开展以及侦查措施的采用几乎都是以限制甚至剥夺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为前提的,不可避免地给公民的生活权益造成强制性损害。因此,侦查权的合理配置与控制就起着限制侦查权恣意行使的“限权”功能。为了将侦查权的行使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必须对侦查权行使加以限制,以防止其因缺乏司法控制而过度行政化。基于此,笔者通过对我国侦查权配置的立法与实践考察,分析了我国侦查权存在的行政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并对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必要性及机制构建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