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复制

高校工会章程
高校工会章程(精选3篇)高校工会章程 篇1  一、总则  1.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和办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2.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X组织和梅雁水电公司总工会的领导,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3.学校工会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4.学校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工之家”。  二、 基本任务  1.开好一年一度的教代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委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与学校行政、董事会的协商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ZZ权利和物质利益,尊重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共谋学校发展。  3.组织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4.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X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的ZZ、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5.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6.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7.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三、工会组织建设  1.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2.校工会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3.校工会设工会主席1名,委员7名,工会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教育工委批准。  4.校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5.校工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大家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校工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6.发挥网络管理的优势,建立互联网络“工会互动平台”,设立主席留言板和在线提案征集系统,提高工会工作效率。  四、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 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4. 对学校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与保护。  6. 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基本义务:  (1)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纪律。  (2) 学习ZZ、文化、科学技术。  (3) 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4) 维护学校的团结稳定,向危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 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  (6)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五、工会与X、政的关系  1.校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X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X组织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X支部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学校X组织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校X组织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3.校工会对贯彻上级教育工委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X组织汇报,要在X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4.校工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5.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校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经费  1.经费来源于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工会筹集的赞助费。  2.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3.工会经费应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育工委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委员的审查监督。  附1:工会组织结构  工会主席:谢育标  工会委员:7人  生活财务小组:傅新华 高中工会小组:葛成石 初中工会小组:郭奕芳  女工组:谢小明 邹春霞 文体组:廖伟远 张雨亮  七、工会主席职责  1、在学校X总支和梅雁水电公司总工会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工会工作。  2、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X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学校X政中心工作,落实决议,服从安排,当好X总组织的助手和参谋。  3、组织好工会委员的分工和协作,定期召开委员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研究部署工会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关心教职工生活,深入了解教职工生活状况,积极维护教职工的根本利益,及时向学校反映群众的合理要求、意见和困难,并配合学校帮助解决。  5、加强工会队伍建设,指导并培训工会干部,调动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及时解决工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协调X、政、群、团各部门关系,定期向上级X政和工会组织报告工作,争取他们的指导和支持。  7、完成校工会和院X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文体委员职责  1、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原则,制定学期的文体工作计划。  2、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多种类型有意义的文体活动,从促进群众性文体活动发展的目的出发,不定期的组织全民健身活动和各种球类比赛活动。  3、负责各项文体活动的赛前、赛后的组织与宣传,重点组织好重大节假日的文体活动,并拟定奖励办法。  4、负责工会文体娱乐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  5、抓好典型,推广工会各项文体活动好的做法及经验。  九、女工委员职责  1、根据上级要求,制订女教职工工作计划。  2、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帮助女教职工解决困难和问题,调处女职工劳动纠纷和家庭纠纷,探望伤病和产育期的女职工。  3、帮助教育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精神,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宣传尊老扶幼的好人好事,开展创建“文明新风家庭”活动。  4、鼓励支持女教职工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高水平,积极参与学校改革,为学校发展多做贡献。  5、依靠广大女工工作积极分子,组织动员女教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女教职工参政能力。  十、生活委员职责  1、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参与有关教职工权益调查处理等工作,做好特困职工情况调查,协助做好教工慰问工作。  2、保障教职工福利,协助做好教职工福利、奖品的采购、发放等工作。  3、协助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和工会财产。  4、监督各项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的执行。  5、审查工会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通报工会经费审查情况。  十一、高、初中工会小组职责  1、做好小组会员的日常思想ZZ工作,动员和组织小组会员参加ZZ、文化、技术、管理知识的学习,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2、动员会员以主人翁态度,积极参加单位的管理和改革,保证小组的教学、工作计划的完成。组织开展传帮带和互学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3、热心为会员办实事,经常进行家访、谈心,对病伤同志进行慰问,开展小组的教学、工作、经济、生活互助活动。  4、加强小组自身建设。定期召开工会小组生活会或小组会,讨论贯彻上级工会精神,讨论研究争做文明教工、创建先进小家活动计划、进行工作总结等。进行会员权利、义务的教育,及时发展新会员。  十二、工会日常工作草案(试行)  1、筹集工会会费,保证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每月在每位会员工资中扣除10元作工会会费,2元上交总工会,8元留校工会使用(每年约1480×12=17760元)。  2、工会会费使用必修经工会主席同意并签字,主要用于:组织教职工开展有意义的活动,慰问本人或其配偶有直系亲属逝世的教职工,慰问患病住院的教职工,慰问孕育期的教职工,慰问留在学校过年的外省籍教职工,帮助家庭特别困难的教职工,帮助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的教职工,工会委员一致认为必要的合理的其他开支。  3、教职工或其配偶的直系亲属逝世,慰问金标准为800元;教职工因病住院,或教职工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生育,慰问金标准为300元;外省籍教职工留在学校过年的,可组织他们聚餐,或上门赠送价值100元以内的慰问品;教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有残疾的,或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支付小孩上大学费用的,工会可在其小孩成年之前或上大学期间,每年定期进行慰问,慰问金视具体情况定,可在500―1000元之间;教职工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的,视病情、灾情及带来的经济困难程度,慰问金可在1000―10000元之间。  4、文体部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文体活动,活动项目应多样,让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能够有适合自己参加的项目。每次活动视参加人数多少,奖金总额或纪念品总值可在1500―3000元之间。组织活动前,相关部委应提前报告活动计划和奖励计划。  5、组织召开一年一度的教代会。对于关系到大部分教职工利益的事,对于教职工中有代表性的意见,应通过合法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并寻求解决办法。  6、深入群众,团结群众,定期向上级组织、教代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会员意见,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7、工会委员应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遇大型活动,应提请工会委员会共同讨论研究。  如有争议或未尽事宜,解释权归工会委员会高校工会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x医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了病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省卫生厅。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省xx市官渡区关上关通路57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黄传贵。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000万元;出资者:黄传贵、刘家鸣,金额:黄传贵20xx万元、刘家鸣100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科、肿瘤科、中医科、检验科等科室。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黄传贵。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ZZ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xx年3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高校工会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xx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xx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律师协会职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七)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八)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九)制定并实施对会员的奖惩办法;  (十)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十一)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和向xx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五)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六)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七)设立本市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并领导和支持其工作;  (十八)负责对个人会员考核管理,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团体会员进行考核管理;  (十九)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xx市司法局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通过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律师协会的预备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律师协会的特邀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七)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并办理年度考核手续;  (二)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交纳会费;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五)参加法律援助活动;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权利,并享有对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考核的权利。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 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 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  (五) 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 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 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  (八) 承担第八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预备会员、特邀会员的权利义务,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六)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八)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九)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十)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每年四月底之前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但是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的办法由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律师协会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四年换届一次。  第十六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团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形式。律师代表团根据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规则开展活动。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三)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讨论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决定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五)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制订会费使用规则;  (六)选举会长和副会长,推举名誉会长,推举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七)决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确定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的资格、推选办法、权利和义务;  (八)决定设置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九)决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  (十)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办法或处分办法;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未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罢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为一届,不连选连任。  第六章 会长与会长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 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是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二) 决定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三) 批准设置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  (四) 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 决定设置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并决定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每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 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名单应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 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 向理事会建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 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五) 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  会长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律师利益的,监事会应当向有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  相关机构应当在收悉监督意见后10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如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后10日内未收到相关机构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监事会应对该事项做出监事会决议,并报告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应当通报律师代表团。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  监事长名单应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八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八条 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 拟订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四) 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员;  (六) 列席理事会;  (七) 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在本市各区(县)的工作机构,隶属于xx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名称为“xx市律师协会某区(县)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不超过四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十三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律师协会理事会备案;  (二)协助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依法维护所在区(县)律师执业权利;  (三)协助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好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根据需要组织所在区(县)律师培训;  (五)宣传所在区(县)律师工作;  (六)组织所在区(县)律师进行文体福利活动;  (七)开展与所在区(县)律师行业有关的其他活动;  (八)完成律师协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自律管理的需要,有权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第四十五条 律师协会设立若干业务研究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各业务研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会长会议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研究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一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可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五)被X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律师协会设立专门机构受理对会员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违纪、违规事项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管理规章规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五)违反行业规范,需要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律师协会作出上述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对于会员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或者在执业过程中有明显低于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的行为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学习。会员拒不接受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处分,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五十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xx市司法局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其当事人间的纠纷。  第十二章 经费  第五十三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律师协会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理事会拟订,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公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十六条 会费应当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三)会员奖惩工作;  (四)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业务培训;  (七)提供会员福利及其他保障;  (八)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九)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改后,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 律师协会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规定的事项不一致时;  (三) 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xx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过,自xx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