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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政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我行之能够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以及工总行和上级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印章是指支行的行名章。行领导的公用名章视同行政印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