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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联谊会章程
战友联谊会章程(精选3篇)战友联谊会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原生产建设兵团团(农场)战友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由当年下乡在该连队的知青与现定居于各地知青自愿组织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联谊会的宗旨是:组织知青战友开展有益中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有特殊困难的战友提供相应的帮助等。联谊会以充实晚年生活为原动力,鼓励战友们发扬互帮互助精神,在互助过程中促进沟通,增进友谊,让我们的晚年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第三条:为外地战友来沪的接待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帮助。 第二章 会员及组织机构 第四条 会员资格: 凡当年下乡在该连队的知青与现定居于各地知青,承认并遵守本联谊会章程,缴纳相应会费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联谊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参加联谊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 受联谊会委托承办或协办有关活动。 第六条:联谊会设立理事会,负责筹划和组织xx地区知青战友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的任期暂定为一年。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系本会会员且具有良好的形象并在战友中拥有相当的影响力。 第八条 理事人选:首届理事由孙秀秀 王岳初 陈建新 梁顺华 董惠良 朱培顒 徐东海七人担任;由孙秀秀任会长、王岳初任常务副会长、陈建新任秘书长。 第九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条:联谊会资金来源为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单位及个人的资助。 第十一条: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度人民币壹佰元。 第十二条:联谊会开设专项存款账户,专款专用,由理事会成员共同掌管,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会员有权向联谊会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每年末,理事会向全体会员报告当年资金的收、支、余明细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谊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本章程于x年 10月31日经联谊会全体会员审议通过,自x年 1月 1日起实施。战友联谊会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x集团军步兵第师战友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是退伍军人互助互济型的公益性组织。 第二条 联谊会的宗旨是弘扬军人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体现战友间的关心、社会的温暖。 第三条 联谊会任务:发挥组织和集体的作用,多方征集和统一管理战友内部有关帮困的各类资金。 第四条 联谊会原则:根据战友的实际困难,严格遵循“尽心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开展各类救助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联谊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互助联谊会的决策和工作机构,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总监理一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会员若干名。分别由退伍军人担任。理事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陕西省宝鸡市。 第六条 理事的资格(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联谊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联谊会的公益目的,保障联谊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七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全体捐赠人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登记备案。 第八条 理事会权力和义务:(一)参与联谊会的领导工作; (二)对联谊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对联谊会运作有建议权;(四)制订和修改联谊会章程及救助帮困的标准;(五)审定联谊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六)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各项资资金使用方案;(七)制定必要的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一)x年8月1日在陕西省宝鸡市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x集团军步兵第师战友联谊会捐赠资金(启动资金)。(二) 退伍军捐款(三) 捐赠资金投资回报(四) 其他。 第十条 退伍军人联谊会资金由理事会统一管理,做到规范、公开,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联谊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联谊会管理接受全体退伍军人的监督检查,理事会每年向全体退伍军人报告联谊会资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原则实行谁入会谁享受,不入会不受益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入会和退会:(一)在联谊会统一组织下,凡在x年8月1日在陕西宝鸡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x集团军步兵第师战友联谊会的退伍军人同意联谊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交纳会费0-500元资金,且每年参加“捐款、献一份爱心”活动,经批准入会后即按规定享受各种待遇。(二)新进入联谊会的退伍军人须在提前一个月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的,需交纳会费下限500元上不封顶原则次日起开始享受联谊会会员待遇。(三)联谊会会员中途申请退会的,不论享受过待遇的,还是没享受过待遇的,一律不退联谊会会员入会资金;联谊会会员在特殊情况下终止会员身份情况的,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补一次性助联谊会资金的0.5%,不再享受互助会各种待遇;如已享受过一次待遇的,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不在补助联谊会的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由联谊会组织的退伍军人对社会各界的有关捐助,其捐款额由本会管理和支出。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获半数以上的理事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员(首次44人)于x年八月一日讨论通过,从x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战友联谊会章程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xx市棋类协会(简称为棋协)。 第二条市棋协是在xx市体委领导下的全市棋类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其委员会成员由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关心、支持、热爱、懂行的棋界人士自愿组成,是一个百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市棋协的宗旨是遵守宪法、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对棋类事业的方针政策,广泛团体全市棋界人士和棋类爱好者,努力发展我市棋艺事业,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普及棋类活动,促使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棋艺水平的提高,为建设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市棋协接受xx市体育总会和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棋协及办事机构设在浙江省xx市城东经济开发区xx市体育运动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市棋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指导全市群众性棋类活动的普及工作。 (二)在开展群众性业余棋类活动的基础上,加强业余训练的提高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运动员。 (三)组织训练、教学方面的经验交流、棋艺讲座和学术研究,搜集整理和印发国内外的棋类资料,促进教育训练水平的提高。 (四)不定期举办棋类骨干训练班,提高运动员的棋艺水平和裁判员的业务能力。 (五)受上级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考核和推荐等级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工作。 (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比赛等活动。 (七)在上级体育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而努力地做好涉外棋类交流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七条市棋协设委员会制。由xx市属单位、越城区、xx县、上虞市、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的棋界人士、棋类爱好者和关心支持棋类事业的有识之士协商组成。 第八条市棋类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市棋协第届委员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副主席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和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委员会人选经民主协商和领导批准相结合产生,下届委员会由上届委员会协商提名。 第十一条全体委员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全体委员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市棋协敦请热心支持棋类运动的领导同志和知名人士为本会之名誉主席或顾问;敦请对棋类运动有较大贡献的领导同志和企业家担任协会职务。 第十四条市棋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X的路线、方针、政策、ZZ素质好; (二)在市棋协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ZZ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市棋协主席、副主调节、秘书长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和民主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市棋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从现在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委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市棋协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议; (二)检查全体委员大会决议和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工作; (三)提名委员以上人选,交全体委员会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市棋协的经费来源: (一)市体总核拨; (二)社会团体、有关企业、个人赞助; (三)利息。 第二十一条市棋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二十三条市棋协活动经费的开支由市棋协主席(或秘书长)会同财务部门审批支付。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市棋协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委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市棋协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委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总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联席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终止动议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市体总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x年12月12日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xx市体总审查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