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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草拟章程修正案
如何草拟章程修正案(精选3篇)如何草拟章程修正案 篇1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x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5月12日如何草拟章程修正案 篇2  一、章程总纲第一自然段增加(以下黑体字)“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上黑体字);“无X派民主人士”改为“无X派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改为“(以下黑体字)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以上黑体字)、台湾同胞和(以下黑体字)海(以上黑体字)外侨胞”,章程总纲第四自然段、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作类似修改。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X领导的,有各民主X派、无X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以下黑体字)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上黑体字)、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以下黑体字)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以上黑体字)、台湾同胞和(以下黑体字)海(以上黑体字)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章程总纲第三自然段“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X领导的多X合作和ZZ协商的重要机构”后增加“(以下黑体字)是我国ZZ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以上黑体字)”相应删去章程总纲第六自然段中“是我国ZZ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三、章程总纲第四自然段删去“原来属于剥削阶级的人,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增加“(以下黑体字)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上黑体字)”。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X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X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X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以下黑体字)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上黑体字)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ZZ联盟,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以下黑体字)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以上黑体字)、台湾同胞和(以下黑体字)海(以上黑体字)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四、章程总纲第五自然段增加“(以下黑体字)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物质文明、ZZ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以上黑体字)”,删去“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要(以下黑体字)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以上黑体字),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X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以下黑体字)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上黑体字)的ZZ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ZZ局面,(以下黑体字)不断(以上黑体字)促进社会主义(以下黑体字)物质文明、ZZ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以上黑体字),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五、章程总纲第六自然段增加“(以下黑体字)中国共产X领导的多X合作和ZZ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ZZ制度。”“促进参加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的各X派、无X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X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以上黑体字)”删去“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ZZ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以下黑体字)中国共产X领导的多X合作和ZZ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ZZ制度。(以上黑体字)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X同各民主X派和无X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以下黑体字)促进参加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的各X派、无X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X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以上黑体字)”  六、章程第二条第一款中删去“组织参加本会的各X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这一款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ZZ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增写一款,作为第四款:“(以下黑体字)参政议政是对ZZ、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X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上黑体字)”  七、章程第三条增加“(以下黑体字)法规(以上黑体字)”和“(以下黑体字)ZZ文明(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以下黑体字)法规(以上黑体字)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以下黑体字)ZZ文明(以上黑体字)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  八、章程第四条中增加“(以下黑体字)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下黑体字)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上黑体字)。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九、章程第七条中增加“积极传播先进(以下黑体字)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以下黑体字)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以上黑体字),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章程第十条中增加“(以下黑体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下黑体字)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上黑体字),学习时事ZZ,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十一、章程第十二条中增加“(以下黑体字)人才强国战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各类人才(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以下黑体字)人才强国战略和(以上黑体字)知识分子政策,(以下黑体字)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上黑体字),以利于充分发挥(以下黑体字)各类人才和(以上黑体字)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十二、章程第十三条中增加“(以下黑体字)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以上黑体字)和发展(以下黑体字)平等团结互助的(以上黑体字)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以下黑体字)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下黑体字)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以上黑体字)和发展(以下黑体字)平等团结互助的(以上黑体字)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以下黑体字)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以上黑体字),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十三、章程第十四条中增加“宗教(以下黑体字)信仰自由(以上黑体字)政策,(以下黑体字)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以下黑体字)信仰自由(以上黑体字)政策,(以下黑体字)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上黑体字),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十四、章程第十五条中增加“(以下黑体字)归侨、侨眷(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以下黑体字)归侨、侨眷和海(以上黑体字)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十五、章程第二十条中增加“(以下黑体字)设若干界别(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第一款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X、各民主X派、无X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以下黑体字)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以上黑体字)、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以下黑体字)设若干界别(以上黑体字)。”  十六、章程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中删去“一”,并将此句移到第十九条作第二款。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两款:  “(以下黑体字)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X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以上黑体字)。  (以下黑体字)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以上黑体字)。”  十七、章程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以下黑体字)会全体组成人员(以上黑体字)过半数通过”;删去此条末尾的“地方委员会同。”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黑体字)和地方委员会(以上黑体字)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以下黑体字)会全体组成人员(以上黑体字)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十八、章程第二十七条中“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修改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以下黑体字)充分发表各种意见(以上黑体字)、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十九、章程第三十条增加“(以下黑体字)及界别设置(以上黑体字)”和“(以下黑体字)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以上黑体字)”。这一条相应地修改为:  “每届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以下黑体字)及界别设置,经(以上黑体字)上届全国委员会(以下黑体字)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以上黑体字)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以下黑体字)经(以上黑体字)本届(以下黑体字)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以上黑体字)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章程第四十一条也作了同样修改。  二十、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预备会议的有关程序,修改为:“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以下黑体字)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以上黑体字)会议,选举(以下黑体字)第一次全体会议(以上黑体字)主席团,(以下黑体字)由主席团(以上黑体字)主持(以下黑体字)第一次全体会议(以上黑体字)”。  二十一、章程第三十七条末、第四十八条末各增加同样内容的一款,作为第三款:“(以下黑体字)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以上黑体字)。”  二十二、章程第四十三条中删去“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如何草拟章程修正案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xx市老年人协会(简称“老协”)。  第二条 老协的性质:是由xx市各界离退休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自愿 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的老年群众组织,是X和政府联系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老协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老年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X和政府的各项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确立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协助政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努力为老年人服务,把老年协会办成“老年人之家”。  第四条 老协的主管部门:xx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老协的登记机关是民政局。  第五条 老协的住所:xx市xx街9号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老协的工作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保持平和乐观心态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不断提高生命生活质量。  (二)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鼓励会员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建和谐社会。  (三)组织会员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四)不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老年人的ZZ、生活、健康知识、法律知识等讲座,  (五)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做好调解邻里、家庭等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  (六)开展老龄问题研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和愿望,为X和政府制定老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老协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  本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崇单位及乡镇老年人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承认老协章程,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岁,自愿加入老协者,成为老协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老协的活动权;  (三)获得举办老协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老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老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老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老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维护团结,向老协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自量、自愿、自费、安全”的原则参加老协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老协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  (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职职权外,尚须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老协名誉会长和顾问;  (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三)聘任或解除副秘书长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  (四)领导老协各职能部门和指导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可召开临时碰头会,但必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议事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X的路线、方针、政策、ZZ素质好;  (二)热爱老年事业、勇于奉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四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如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身体健康,热心老年事业,本人自愿,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可担任老协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及单位会员之间的关系,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请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为了尊重和照顾老同志的身体健康,顾问、理事、工作人员年满80岁,原则上不再担任协会工作,对协会作出过贡献的协会老同志,应定期看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合法的业务及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完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完全、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更替时,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保证资料齐全,帐目清楚。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局和民政局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如因换届更替,在更换之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老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象转移、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老龄委,并报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x年1月5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老协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