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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章程
外商投资公司章程(精选3篇)外商投资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或自然人)拟在天津____________设立独资经营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此,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投资方:系依_________国法律在___________国合法注册的法人,其法定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投资方如是自然人单独列出)  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第五条 公司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是: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____________产品,发展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营公司投产后生产规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营公司外销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公司自产的产品可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销售。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公司出资方式为现汇__________________;实物折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投资方将按以下方式出缴注册资本:(任选一种)  1.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全部缴清。  2.注册资金分______期缴付,第一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____________,占出资额的______%,其余部分在_____个月内缴齐。(注: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出资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其到资日为公司取得权利证书之日。  第十三条 公司缴付任一期出资额后三十日内,由本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在收取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公司批准证书签发之日即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______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名,董事会成员由投资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每届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行使权利及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和表决,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视作弃权。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需要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的终止解散;  3.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  4.公司的分立及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董事会认为须由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二条 每次董事会会议均应详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存档备查。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___人,副总经理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组织和领导本公司的全面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经理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部门及部门结构设置由总经理商副总经理制定方案,由董事会决定。其他部门及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职位设置由总经理商副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董事会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税务、财务和外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第三十条 本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个会计年度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应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加注中文。  第三十四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中间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的账户。  第三十六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第三十九条 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并提取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基金后剩余的利润,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配给投资方。  第四十条 公司的利润每年分配一次。以往年度亏损尚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公司不得雇用童工。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录用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权对违犯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ZZ、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第五十条 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章 保险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限期、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若投资方决定延长经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并至少提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构批准并在原登记机构办完登记手续后方能延长期限。  第五十四条 除经营期满外,因下列原因董事会可决定提前终止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2.破产;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4.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董事会应制定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其成员由董事会在董事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第五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并在投资者通过后执行该清算方案。  第五十七条 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五十八条 清算费用从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的资产,在清偿债务之后分配给投资方。  第六十条 本公司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将清算对外公告。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董事会应制订下列规章制度: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用(1)中文写成。(2)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注:任选一种)  本章程一式份,投资方执一份,审批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及其附件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对某一特定事宜,中国未颁布法律,则须参照国际惯例。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须经天津市西青区对外贸易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签字。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相关知识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其特点是: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言之,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国家鼓励兴办的中外合作企业  合作企业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兴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是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行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  (二)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和审批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这就是说,可以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应根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各自承担债务责任的比例,但不得影响合作各方连带责任的履行。偿还合作企业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作一方,有权向其他合作者追偿。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不是同一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借贷资本。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  (一)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应依法和依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以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合作条件不得设立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合作企业据此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  (二)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商务部确定。  (三)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未按期缴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限期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未按合作企业合同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经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此外。还规定,合作企业成立后可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可见,合作企业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很大区别。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董事会制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副总经理1人或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联合管理制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  联合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设经营管理机构的,总经理由经营管理机构任命或者聘请,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不设经营管理机构的,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三)委托管理制  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合作企业可以委托中外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企业。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属于合作合同的重大变更,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审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议事规则  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一般由出席会议董事或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但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合作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者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  合作企业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方式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予以约定。合作企业在分配方式上,可以实行利润分成,也可以实行产品分成,后者一般是在资源开发项目中采用的。至于利润分成、产品分成的比例,也是由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作企业期满前始终按同一个比例实行利润或产品分成,也可以在合作企业期满前的一定时期按某种比例分成,在另外的时期按别的比例分成。  (二)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投资的回收  在实践中,通常约定合作企业在合作期满时,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为平衡中外各方的利益,一般采用让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回收投资的办法一般有三种:其一,合作前期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给外方多分配,以后逐年递减,即优先保证外方实现利润;其二,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税前分配,即外方合营者在合作企业交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其三,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办法,用折旧金偿还外方的投资。  如果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回收投资尚未完毕,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以保证外商继续回收应予回收而尚未回收的投资。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一)期限  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期间权利、义务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并且已经收回完毕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延长的,可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合作延长期限一经批准,合作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解散  中外合作企业解散的原因有: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合作企业因违反法律而被依法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  住 所: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  第七条 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 股 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3、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4、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5、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3、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4、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5、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 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  [m1]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 (可/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 (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 (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 以上,并且代表 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 定时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执行董事”), (监事会或监事,注不设监事会的公司选择“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 (董事长/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 (董事/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 (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设董事会的: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 名,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长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催缴股东未按时缴纳的出资;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不设董事会的: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 [m2] 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 [Y3]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 [m4]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m5]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九)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 [m6] ,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m7] 担任,由 [m8] 选举产生, [m9] 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ZZ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设监事会的: 第九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 名。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会委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不设监事会的: 第九章 监 事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五十三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五十五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了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组成。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它事务,并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依据章程形成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存档备查。  第七十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外商投资公司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 。英文名称: 。英文缩写: 。  第三条 公司注册地:中国 。住所: 。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 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一节 出 资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比例  **有限公司 折价入股 55,497.76万元 98.14%  投资公司 现 金 1,052.24万元 1.86%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 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 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 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 股 东 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 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 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 投资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 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产生、更换的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十六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节 董 事 会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六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 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和其他重要文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职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七十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九)审查具体的投资项目;  (十)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八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七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产生、更换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长或由其指派的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此项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八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八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必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职。  第九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九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十一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九十二条 公司依法建帐,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九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应邀列席股东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作出解释、说明及回答股东的质疑。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税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第九十六条 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九十七条 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法规,依法纳税。  第九十八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为税后利润的10%;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为税后利润的5-10%;  (四) 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5%;  (五) 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 分配股东红利。  第九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及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额分别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一百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适当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一百零一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状况拟定后,报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现金、派发红股等形式,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的计算与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稽核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与审计人员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章 劳动人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险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员工的条件、数量和招聘时间、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员工工资收入。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公司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各项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并对风险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 变更名称;  (二) 改变组织形式;  (三) 调整业务范围;  (四) 变更注册资本;  (五) 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六) 公司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变更营业场所;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按规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稽核检查或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其他业务经营等有关资料。  公司在出现支付困难或丧失支付能力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终止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应予终止:  (一) 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终止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并就其未结束的信托业务编制报告,会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将信托财产移交给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人选,限期清算。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原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有关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主管部门确认。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 缴纳所欠税款;  (四) 清偿公司债务;  (五) 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第(一)至(四)项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三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主管部门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财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股东会认为必要时。  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专人送出;  (二) 电话通知;  (三) 传真;  (四) 邮件;  (五) 电子邮件;  (六) 公告;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公告、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核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