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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董事会章程
医院董事会章程(精选8篇)医院董事会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主动适应我国经济、教育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形势,加强复旦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提升办学自主权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的多元化办学体制,设立复旦大学医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院董会”)。  第二条 院董会是医学院秉承开放办学理念,不断完善办学体制,依法设立的决策咨询与院务监督机构,是密切医学院与社会各界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支持医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院董会遵循“自愿、平等、协作、共赢”的原则,对医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的战略方向、战略目标以及其他重要事务进行咨询、指导、决策和监督。  第四条 院董会的宗旨和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协助并支持医学院更好地完成医疗、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目标,努力把医学院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医学院。  第二章 院董会组织机构  第五条 院董会由支持医学教育及医药卫生事业、积极关心医学院发展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董事单位或代表)以及个人组成。基本条件包括:  (一) 关心医学院医教研事业,并有加入院董会的意愿;  (二) 认同并拥护院董会的宗旨和本章程;  (三) 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声誉;  (四) 对医学院的发展有所贡献和支持。  第六条 院董会设主席一名,由医学院院长担任。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主席提名,医学院领导班子讨论后确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根据需要可设荣誉董事若干名,指导院董会工作。  第七条 院董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医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院董会的行政事务和日常运作,与外联处(校董秘书处)保持日常沟通和协调,并接受相关指导。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主席及董事推荐,经院董会认可,由主席聘任。  第八条 院董会议为院董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院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会议。必要时经主席召集,亦可临时召开院董会议。  第九条 新增董事或董事单位一般由董事推荐,并经董事会议认可。董事单位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单位可重新推荐董事。  第十条 院董会和复旦大学校董会在架构上自成一体,相对独立,无从属关系;根据需要,上述两个层面的董事职务可交叉兼任。  第三章 院董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一条 院董的责任  (一) 热心于医学院的医教研事业,并为此做出一定的贡献;  (二) 对医学院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动员社会力量,集聚各方资源,协助医学院筹集办学资金;  (四) 协助加强医学院与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医学院的医教研事业;  (五) 维护医学院的社会荣誉和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院董的权利  (一) 对医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重大决策等重要事务进行评议、指导和监督;  (二) 听取和审议医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 有权审核院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 定期获得医学院发展建设、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等方面的信息;  (五) 参与医学院的重大庆典和重要对外交流活动;  (六) 优先利用医学院的有关资源;  (七) 推荐、审议、决定新增补院董人选。  第四章 颜福庆医学教育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医学院设立“颜福庆医学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颜福庆基金”),接受院董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四条 颜福庆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医学院的教育发展事业,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支持、投入与医学院发展有关的其他项目,以及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医教研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十五条 颜福庆基金将依托院董会全体董事的力量,广泛联系海内外热心医学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医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医学院的义务  第十六条 表彰董事单位和个人捐资的兴学义举,向捐资者颁发证书,并把做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的事迹,写进院史,编入院志。为董事单位和个人出资在学院兴建教学、科研用建筑物和人文景点、铺设道路、购买大型仪器设备、设立奖励基金等提供服务并予冠名。  第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董事单位推荐所需的各类毕业生,优先为董事单位举办各类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提供教学与科研设备等服务。  第十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董事单位转让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研成果;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进行科技攻关和技术开发,帮助解决现场的技术难题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医学院董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医院董事会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步伐,提高医院运行效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xx县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杭委〔〕111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名称为“xx县医院”(以下简称为医院)。英文名称为“”。医院以“”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成的爱心图案为院徽,以“厚德、精业、奉献、创新”为院训。  第三条 医院是xx县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属性为事业单位,医院的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主办医和管理,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医院地址:xx县xx镇路号。  第二章 宗旨使命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医院宗旨: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救死扶伤,忠诚为维护和促进xx县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服务。  第六条 医院的功能定位与使命:作为县域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的龙头,承担县级综合医院应有的职能。一是为县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运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二是推广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三是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四是与城市三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五是承担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六是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医院的服务形式及范围:  ㈠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内科、外科、妇科、产科、儿科、骨科、肿瘤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科、中医科、麻醉、检验、病理、医学影像、远程医疗等基本诊疗服务;主要从事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的救治和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转诊。  ㈡承担县域医疗卫生中心的任务,接受城市三级医院支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㈢承担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医疗救治、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干部保健等工作,以及医疗援外、医疗扶贫、义务诊疗等公益性活动或其他政府指令性任务。  ㈣开展医学科研活动,发展医学重点学科。与境内外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开展与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相关的调查研究,以临床为主,开展实验研究、医技研究、护理研究、医院管理研究,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开展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  ㈤承担医学院校实习生的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并承担培养基层医疗机构专业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和本县全科医师临床培训任务。  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拓展诊疗服务范围。  第三章 服务对象及管理  第八条 医院的服务对象  ㈠优先满足本县人民群众(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合作医疗对象)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㈡为政府指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  ㈢为全县干部保健对象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㈣立足,辐射周边区域需求人群,为其提供诊疗服务。  第九条 医院服务对象的管理  ㈠实行主诊医生负责制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㈡实行预约诊疗服务,实施分级医疗、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  ㈢推行优化流程、预防为主的治未病式健康管理服务;  ㈣推广优质护理服务;  ㈤实行“无假日”门诊制度,保障急诊急救工作24 小时运转;  ㈥其它有利于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的其他服务模式。  第十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与责任  ㈠有权享受高质量医疗服务;  ㈡保有自己的健康隐私权;  ㈢享有便利获得自己健康状况信息的权利;  ㈣有责任提供真实的健康数据和疾病史,为医疗决策提供依据;  ㈤有责任按照医院的导引和流程要求接受医疗健康管理服务;  ㈥有责任为医疗服务提供医疗保险付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付费。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十一条 医院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医院应当与其聘用的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医院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所有在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协议。  第十三条 以院长为代表的医院管理层岗位名额和工资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固定工资和绩效目标考核为基础的年薪制;其它岗位实行岗位工资制和绩效工作制。  第十四条 医院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各职系各级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指标,建立以服务质量和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绩效评估体系,进行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制定科室量化考核指标,并与科室绩效工资总额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编内、外不同对象,医院员工相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六条 按国家制度和法规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要求,规范医生执业行为。医疗临床一线的临床医师应购买医疗风险责任险,以规避医疗风险。医院为一线临床人员统一提供医疗风险责任险。  第十七条 医院人员实行“去行政化”管理。本县内其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到医院后,按照医院的人事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 医院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负责选举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和医院管理层会议。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医院依法聘用、解聘、晋升、奖惩员工应当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组织架构  第二十条 医院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医院独立承担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院设立董事会、医院管理层和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条件、董事会成员的产生、董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董事长职权、董事职权等按《xx县医院董事会章程》 执行。董事会负责行使医院重大事项决策权。医院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医院顾问委员会和县外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决策提供顾问建议和专家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监事会成员、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按《xx县医院董事会章程》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医院管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医院管理层负责运营管理,并按照本章程对医院实施管理。  第六章 医院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X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及院长助理等组成,逐步推行职业化。  第二十六条 由院长任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医院管理层全部成员经董事会通过后聘任,任期为5年,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连任。医院管理层是医院的执行层,负责医院内部事务的决策管理,行使医院经营管理事权。医院管理层的职能:  ㈠起草医院发展规划、运行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拟定医院内部运行架构;  ㈡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营、管理医院,组织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对外交流、预防保健等业务工作,实现医院经营管理目标;  ㈢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医院X总支部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意见,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㈣保障医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质、增值。  第二十八条 院长的职责:  ㈠主持医院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负责召集和主持医院管理层会议,对医院经营管理事务有决策和监督权;  ㈡签署工作人员的聘任书,签发医院公文;  ㈢组织实施医院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工作方案;  ㈣组织实施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规范;  ㈤指导和监督副院长在分管领域的管理工作;  ㈥监督和检查医院管理层决议的执行情况,听取各副院长的工作报告;  ㈦代表医院处理对外事务;  ㈧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院长的职责:  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别分管临床医疗、医技,院感、护理,科研、教学,行政和后勤保障、干部保健等工作。  第三十条 医院管理层实行院务工作会议制度:  ㈠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委托一名副院长代为主持。凡属医院管理层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需由医院管理层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  ㈡院长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医院管理层会议。医院管理层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医院管理层会议应对会议所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由院长签发。  ㈢在医院管理层会议上,成员具有平等的质询权、发言权和表决权,必须维护医院的利益,不得泄漏医院的秘密;在行使职权时,如违反医院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组成成员由院长与各专业科室学科带头人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院级行政职务的高级职称医务人员代表所占比例应当多于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医院运作架构:医院设院办、X办、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院感科、保健科、财务科、审计科、总务科、设备科、信息科、医保办、客患服务部、保卫科等职能科,开设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骨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中医科、康复科、理疗科、急诊医学科、感染科、麻醉科等14个临床科室和药剂、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超声、心电图、内窥镜诊疗、病理、高压氧治疗、消毒供应、健康体检等12个医技辅助科室。  第三十三条 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医疗教学、学术科研、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经费来源:  ㈠政府财政投入;  ㈡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㈢社会各界的捐赠;  ㈣利息;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医院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医院建立责任会计和管理会计制度,形成总会计师制度的管理体系。财务科设立责任会计,负责全院各科室经济核算工作,直接对总会计师负责。  第三十七条 总会计师职责:  ㈠总会计师负责开展下列业务工作: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2、进行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科(室)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㈡负责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㈢协助院长对医院的业务发展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第八章 X群组织  第三十八条 医院建立中国共产X基层组织。医院X组织负责人的选拔和任免按照X章有关规定和干部选拔任免的程序决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X组织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㈠按照X章规定,保障和监督、支持医院贯彻落实X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㈡开展基层X组织建设工作;  ㈢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ZZ工作,开展卫生文化、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  ㈣依照有关规定监督医院X员干部的职务和执业行为;  ㈤指导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工作。  第四十条 医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并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九章 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医院应当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编制的财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县财政局。医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终财务报告报经董事会审核后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医院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及医院职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医院完成宗旨、转制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医院终止动议须经过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医院终止前,须在县卫生行政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医院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董事会和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医院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之日起生效。医院董事会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 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医院董事会章程 篇4  经*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到2人,实到2人,符合法律规定,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煤炭批发经营;土石方工程施工;钢材、建材、日用百货销售;工程机械租赁;道路货物运输。  二、同意公司的经营地址变更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华资大厦E座1212室。  三、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  全体股东签字:  x年七月十八日医院董事会章程 篇5  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订案(下称“修订案”)由X公司(下称“股东”)于201*年**月*日签署。  由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对章程作如下修订:  第一条 对章程第十四条的修订  章程第十四条原表述为:“公司设正、副总经理各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该第十四条修订为:“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条 本修订案经公司股东签署和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X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医院董事会章程 篇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注:三年以下),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免,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新任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监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作出的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注:可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 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医院董事会章程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厅、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xx省长虹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企、事业单位与xx科技大学共同组成的联合办学组织机构,是xx科技大学在办学方面的指导性机构。董事会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商议xx科技大学重大办学事宜。  第二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X的教育方针,面向人才市场,创新办学模式和管理运行机制;以改革促进学校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与综合实力。为我国国民经济各部门培养人才,并提供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为西部大开发作出贡献。  第三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的宗旨是: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方针,用新思维、新机制,充分发挥科研院(所)、企业与学校的各自优势,探索产学研成功结合的模式,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在xx科技大学实现教育改革总目标的过程中,董事会将指导xx科技大学逐步建立科研院(所)、企业与学校的固定联系,密切合作的有效机制,使学校具有主动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活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由xx科技大学和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厅、绵阳市人民政府和参与联合组建、共建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长虹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各有关单位自愿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会。  第六条 董事由董事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组成全体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由以下人员担任: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董事长,xx省教育厅厅长、xx科技大学X委书记任常务副董事长,绵阳市市长以及参与联合组建和共建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长虹电子集团公司的分管领导和xx科技大学校长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组成常务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如实际工作中由于董事所在单位变动或董事本人工作调动,应由委派方及时提出调整、替换,以合适人选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行使董事会最高权力,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召开董事会由常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常务董事会在下一届董事会全体会议召开以前,行使董事会职权,常务董事会可以根据情况接收、调整董事单位及董事人选。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与校合作办学办公室,校友会办公室合署),作为董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室设专职主任二人,其它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另定,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至下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运作。  第十条 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下设人才培养委员会、科技合作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并聘任。各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各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xx科技大学办学特色与定位、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培养方向和学校发展速度、规模以及如何适应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管理、产业体制和招生、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指导学校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三条 董事单位以提供资金和物资,提供实习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报硕士、博士点等多种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学的发展和建设。为把xx科技大学办成产学研成功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参与联合组建和共建的单位应按照办学协议,每年为学校安排一定数量的科技专家和科研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承担相应课程及其实践教学任务;每年适量接受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到相关可向社会开放的实验室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并委派相关的指导教师和提供相应的设计题目。学校为这些兼职教师和指导师支付相应的课时津贴,并无偿提供公寓给兼职教师使用。  第十四条 xx科技大学可为董事单位长期稳定地输送各层次专门人才;还可受董事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本科、专科等各层次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创造条件增设董事单位急需的短缺专业及边缘、综合性学科专业;在有条件的董事单位可设立硕士培养点和函授办学点。优先优惠地转让科研成果,承担董事单位的科研课题,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为董事单位举办各类短期培训,开展继续工程教育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由常务董事会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医院董事会章程 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厅、xx省国防科工办、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xx科技大学共同组成的共建与联合办学的组织机构,是xx科技大学开放合作办学、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的指导性机构。董事会在xx省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商议xx科技大学共建与联合办学及董事会成员单位产学研合作等重大事宜。  第二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的宗旨是推动区域产学研用相结合,其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知识经济社会教育、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潮流,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合作、开放共享、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原则构建特色鲜明的区域产学研战略联盟,充分发挥联盟优势,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国(绵阳)科技城建设服务。以开放为前提,以共享为基础,以服务求支持,以共赢为目的,探索促进高等教育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产学研合作新模式,促进董事会成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xx科技大学建设和发展需要,以及各董事会成员单位产学研用合作的需要,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支撑区域产学研联盟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释放合作潜能、拓展合作空间,将联盟打造成为支撑成员单位共同发展的重要平台和改革试验区。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由xx省人民政府批准,由xx省教育厅、xx省国防工办、绵阳市人民政府、xx科技大学、参与联合组建、共建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各有关单位自愿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会。  第五条 董事由董事会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若干人。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董事长,xx省教育厅厅长、绵阳市市长、xx省国防工办主任、xx科技大学X委书记任常务副董事长,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的分管领导和xx科技大学校长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组成常务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实际工作中由于董事所在单位变更或董事本人工作调动,应由委派方及时提出调整、替换,以合适人选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行使董事会最高权力,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常务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常务董事会在董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常务董事会可以根据情况接收、调整董事单位及董事人选。  第八条 常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是全面落实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决议的协调、组织、督导、执行机构,由各董事会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协调处理董事会相关事宜,并向常务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董事会工作规划和改革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董事长推荐,由常务董事会任命,并通报董事会全体组成成员。根据需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下设分委员会,如规划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科技合作委员会等。各分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分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定后报常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在xx科技大学设办公室作为为董事会及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服务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系、秘书和会务服务工作,同时负责收集董事会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主任由xx科技大学依据干部管理办法任命、兼职副主任由常务董事会组成单位派员组成。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任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指导、审议xx科技大学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办学特色与定位、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如何适应董事会成员单位的战略发展需要等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协调学校与各董事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推进区域产学研联盟单位的合作与共赢。  第十三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对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管理、产业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改革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指导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十四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实施董事会成员单位间的科技人才共享、科教资源共享和公共平台与设施共享。负责组织创新团队进行科技攻关,联合对外集聚资源、联合培养人才、联合申报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共同提升品牌声誉、共享与交换各种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学校、董事会成员、省市政府等战略发展需要,召集组织高水平专家委员会,召开教育、科技、产业论坛,提供科学决策咨询和顾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单位以自身特色和优势,采取多种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学的发展和建设,包括提供资金和物资,提供实习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报硕士、博士点,在学校冠名设立奖学金等形式。董事单位的科技专家和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承担相应课程及其实践教学任务;每年适量接受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到相关可向社会开放的实验室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并委派相关的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xx科技大学为外聘兼职教师和指导教师支付相应的课时津贴。  第十八条 xx科技大学对各董事单位职工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给予全方位的指导。  第十九条 xx科技大学可为董事单位长期稳定地输送各层次专门人才;还可受董事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本科、专科等各层次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创造条件增设董事单位急需的短缺专业及边缘、综合性学科专业;在有条件的董事单位可设立硕士培养点和函授办学点,举办各类短期培训,开展继续工程教育等。优先优惠转让科研成果,承担董事单位的科研课题,按知识产权要求共享科研成果,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等。  第二十条 xx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为董事单位成员入园进行科技成果孵化、产品开发等提供优惠、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技术)等,同等条件下成员单位之间可以优先、优惠进行推广、应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由常务董事会委托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x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