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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公司章程
2023年小公司章程(精选3篇)2023年小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小微企业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是在工商联指导下,由小微工商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X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化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与交流,指导小微工商企业经营者建立和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汇集小微企业力量,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发展进程。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联及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住所;x区人民大街号xx大厦号房间 第六条 本商会注册资金3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小微企业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X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配合委和人民政府开展正常活动,为会员服务并对其进行ZZ思想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辽源小微企业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 (二)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碰到的新、疑、难问题,做到为其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调节关系,疏通经营渠道。 (三)为会员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现代管理模式、市场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提高会员的经营效益 (四)开展行业之间的各种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鼓励会员企业坚持文明经商、讲究职业道德、发扬爱国、爱民、敬业、守法的精神。 (五)了解市场动态,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研究,组织行业产品参加有关展览会和订货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小微企业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小微企业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小微企业商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业或个体经营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长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或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X的路线、方针、政策、ZZ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ZZ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2023年小公司章程 篇2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金道陆、于泽鉴、蔡俊龙五方共同出资,设立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5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装装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图文设计、制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百货、五金交电、机械设备、日用杂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矿产品。(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1025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实物82580、5%货币807、8% 金道陆货币807、8% 于泽鉴货币201、95% 蔡俊龙货币201、95%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有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着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改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改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空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力、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上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位。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或者聘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物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执照期限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时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23年小公司章程 篇3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货币 合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上出资股东已约定于x年xx月xx日前足额缴纳。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出任执行董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3) 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 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决定对其他企业投资事项;决定对他人担保事项; (13) 制定公司内部管理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 (14) 对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作出决定。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制定实施投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三) 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四) 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五)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六)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七) 决定除应由股东决定以外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 (八)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文件; (十一) 代表或委托代表参加与公司有关的诉讼; (十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十三) 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提起诉讼;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至 年 月 日,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字: x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