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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管理体系,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尽责履职、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要求以及省、市院实施细则,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涵义】本细则所称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的检察官职责,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的考核评价。
检察官其他考评项目,依照公务员考核和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考评原则】检察官业绩考评应当坚持X的领导,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业绩考评应当突出质量导向,注重实效,鼓励检察官依法履职,实现ZZ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