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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 年/6 月/23 日/第 007 版专题
精准运用问责方式
贵州省纪委监委X风政风监督室
《中国共产X问责条例》第八条对问责方式的种类、运用依据、影响期以及与其他法规衔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进一步细化,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更强。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精准运用问责方式,推动问责ZZ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深刻理解把握问责方式运用依据
《问责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问责方式。这一要
求更加有利于问责方式的统筹把握、整体运用,更加突出了“ 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的问责原则。
要深化对“ 危害程度” 的理解。《问责条例》第七条采取行为性质、具体表现以及造成后果的模式对失职失责具体情形作了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了“ 造成严重损失”“ 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恶劣影响” 等进行限定。因此,我们在理解和把握时既要看失职失责行为是否造成物质性结果,也要看是否造成非物质性结果;既要看是否造成人身伤亡、健康损害、财物损毁、经济损失,也要看是否造成权益侵害、ZZ影响。实践中,一些失职失责行为虽然没有直接造成经济、人员或者其他损失,或者由于一些其他因素,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其性质、影响已对X的建设和X的事业形成危害,在确定问责方式时要统筹把握、综合判断。
要深化对“ 具体情况” 的理解。这与《问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规定相呼应。在问责过程中,既要从ZZ上和大局上考虑,也要兼顾考量个案发生的时间节点、主客观原因、历史背景、问题整改力度、问责对象认错悔错态度、一贯表现等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失职、性质恶劣的,视情采用相应问责方式进行严肃处理,具有从重或加重问责情形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对因体制机制、客观环境等方面原因造成失误的,符合免责容错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不予问责、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担责的,可以从轻问责、减轻问责。
贯通运用各类问责方式
《问责条例》在问责方式种类上,与修订前一致,仍为 7 种,其中对X组织的问责方式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