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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日报/2022 年/4 月/3 日/第 A04 版文件
以更高水平制度创新促进海南自贸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解读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海口国家高新区是 1991 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南省唯一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加强海口国家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以下简称原《条例》)自 2013 年施行以来,对保障和促进海口国家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政策的落地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海口国家高新区在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管理权限以及管理模式、服务效率、保障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措施等方面均需要调整,原《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相关规定和管理实际。为以立法形式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和海口市政府出台的重点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园区“ 放管服” 改革、创新招商引资机制、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创新人才发展机制等一系列改革举措,2022 年 3 月 25 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条例》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精准有效衔接,将海口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开发建设、产业发展、创新创业、服务保障等内容法制化,以立法促进海口国家高新区产业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建立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更加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将为海口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条例》分为总则、管理体制、要素保障、产业促进、服务管理、附则等 6 章,共 30 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结合重点园区新政,完善海口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一是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实行任用与聘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体现工作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薪酬制度和更加灵活的人才交流制度。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二是组建开发运营公司,委托开发运营公司负责高新区的土地开发、招商引资、产业投资等,参与高新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支持开发运营公司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三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高新区确有需求且能够承接的省级和市级管理权限,依法下放或者委托给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