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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2022 年/5 月/20 日/第 B02 版普法园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修改
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能 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本报记者 黄世钊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ZZ的有效形式。为将中央和自治区X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的精神贯彻落实到法规中,着力解决我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下称“ 乡镇人大工作条例”)进行第三次修改。
近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根据该决定,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作出多方面修改并调整了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坚持X的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X的领导。新修改的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为此明确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X的全面领导,落实中央关于“ 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X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 的要求,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坚持中国共产X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新修改的乡镇人大工作条例新增规定,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等基本要求。
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能
目前,我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年仅举行一次会议,没有落实中央有关文件“ 一般每年举行二次” 的要求,有的会议质量不高,存在“ 走过场” 现象;有的乡镇人大行使法定职权不充分不到位,存在“ 虚化”“ 弱化” 现象;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内容和形式还不够丰富,渠道还不够畅通,人大代表常态化履职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为此,新修改的乡镇人大工作条例新增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能。
新修改的乡镇人大工作条例提高代表大会会议频次最低要求,将此前的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修改为至少举行两次,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各一次;看好政府“ 钱袋子”,完善对本级预算监督职能的行使机制,将原条例中的“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