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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2022 年/5 月/31 日/第 009 版理论
让司法为科技创新赋能
国家法官学院院长 孙晓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我们要坚持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司法具有定分止争的终局性作用,我们要充分发挥司法在保障和服务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创新发展注入强大法治动力。
发挥引领保障作用,确保创新政策落实。司法裁判结果具有法律性、终局性、权威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教育、评价、指引、示范等功能,在确保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让司法为科技创新赋能,需要以高质量高水平的司法活动,在全社会树立起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价值导向。用具体鲜活的司法实践,向全社会表明在科技创新领域法律提倡什么、否定什么、保护什么、制裁什么。以依法裁判的结果,让符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行为受到鼓励、不符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行为受到限制,确保科技创新大政方针和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例如,在科研项目管理方面,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在司法活动中依法界定科研人员在项目投资、课题经费使用、优惠政策适用、个人荣誉评定、人才合理流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确定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保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科研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又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在专利纠纷等方面的专业化审判优势,助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建设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促进并保障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科学高效配置。推动专门审判机构与行政监管部门协同发力,发挥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判的优势,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案件审理明晰合法行为的边界,依法监督行政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科技创新政策落细落实。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 保护知识产权,对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迸发具有重要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司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 科技创新者获得应有回报。 依据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