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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2022 年/8 月/29 日/第 004 版法治调研
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生根
徐哲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组书记、院长
河南省濮阳市地处豫、鲁、冀三省交界。黄河濮阳段全长 167.5 公里、流域面积 2142 平方公里,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中有着重要的战略位置。近年来,濮阳市两级法院积极稳妥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类案件,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濮阳经验”,用实际行动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ZZ责任和社会责任。
一、树牢绿色发展理念,强化ZZ责任担当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X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于 2015 年、2017 年先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了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
2019 年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明确,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20 年,生态环境部会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 11 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从损害调查、赔偿磋商、生态环境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多方面给出了指导性意见,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濮阳市中院建立了 4 个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率先在全省实现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民事、刑事、行政“ 三合一” 归口审理,全面实行专业化审判,积极推行环保禁止令制度,做优做强环境公益诉讼。濮阳市中院协同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培训,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生根。
二、选择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提升社会知晓率
我国的司法实践向来注重ZZ、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选择典型案件以案释法,
有利于呼吁社会各界以案为鉴,增强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濮阳市两级法院依法积极主动磋商,提高损害救济效率。这里的“ 磋商”,是指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之前,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通过交换意见达成赔偿协议的行为。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 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 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磋商达成一致的,签署协议;磋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
回木沟和金堤河是黄河下游支流,是濮阳境内重要水域,承担着农业灌溉、汛期排涝的重要作用, 因吴某等人的倾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