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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2022 年/11 月/7 日/第 003 版观点
检察一体化的履职展开
“ 合” 是形式和基础,“ 融” 是实质和关键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亮
检察一体化,既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原则,也是检察机关组织原则的重要内容。其内涵主要包括两方面:纵向一体化,强调上下一体,更加顺畅贯通,增强检察机关凝聚力、战斗力;横向一体化,强调协作配合、协同有力,更加紧密衔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应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构建以“ 四大检察” 履职一体化为基础,以办案、监督、治理一体化为核心,以检察履职能力一体化提升为保障的检察履职模式。
坚持“ 四大检察” 履职一体化。在一体化履行“ 四大检察” 职能过程中,“ 合” 是形式和基础,“ 融” 是实质和关键。一方面,一体推进检察履职形式上的“ 合”。要畅通“ 四大检察” 间的案件线索流转。按照《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要求,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统一汇集、移送线索的“ 中枢” 作用,探索建立部门间线索移送及同步审查办法,共享案件线索资源,完善线索发现与成案机制,构建常态化办案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例如,对于金融、食药、自然资源、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案件,可设立专门的办案组,采取“ 三合一” 或“ 四合一” 的办案模式,整合“ 四大检察” 职能,提升办案监督能力水平。另一方面,一体推进检察履职实质上的“ 融”。要从线索发现、证据收集、案件办理、依法监督、社会治理等方面,制定规范化的工作指引,让“ 四大检察” 一体履职制度化、标准化、精细化。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间要在统一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和证据标准上深化研究,为案件会商研判、依法开展监督等统一标准、提供指引,促进“ 四大检察” 实质融合。
坚持办案、监督、治理一体化。一要坚持“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让办案与监督有机融合,同时服务社会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于检察权的一体性,上级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需要,结合办案规律特点,通过指定管辖、联合办案或者参办、领办等形式,凝聚优质办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打造上下贯通一体、机动灵活高效的检察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