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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整治逐利执法
行政执法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种规范化、正当化的法律活动,绝不应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指出要强力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彰显国家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的决心。在该“行动计划”所列出的突出问题中,对逐利执法的整治值得高度关注。
何为逐利执法?实践中,常见的逐利性执法多指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牟取个人利益,体现为执法人员或官员的个体性腐败。然而,危害更大的是隐蔽性强且较为复杂的逐利执法,即少数部门或者地方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作为追求目标,将执法作为牟取利益的手段。此类逐利执法有两种典型的表现形式:一种是相关政府或部门直接或变相向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或本部门相关机构下达罚没指标、执法数量考核指标、非税收入任务等,以增加一级政府或部门的收入;另一种是限制或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或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以达到地方保护和维护本地区利益的目的,甚至有个别地方和部门以执法为掩护,用执法“护”违法、以违法“养”执法,形成黑色“执法产业”。坚持执法为民是行政执法的根本指向,逐利执法不是执法为民,而是“执法为利”,偏离了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也就无从谈起。
行政处罚法颁布以来,我国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日益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显著提高,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活动得到有效规范。但在个别地方、个别部门、个别领域,逐利执法现象仍然存在,“小过重罚”“顶格处罚”“天量罚单”等极端事件仍有发生,引起社会关注和质疑。从长远来看,逐利执法容易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