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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干预司法”的认识误区
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近年来,为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我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为“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介绍了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况。实践证明,“三个规定”是防止司法权滥用、误用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在纠正司法不正之风、防范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过问干预案件现象尚未得到根治,司法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借支持司法的名义实施干预司法活动,甚至是插手司法活动的现象仍然存在,“三个规定”及有关细化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理解还存在一些误区,可能出现一些认识上的混淆。对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剖析、厘清认识。
充分认识支持司法与干预司法的区别。《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X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X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支持”绝不是干预。X支持司法,主要表现为:X通过立法机关把X的意志依法上升为法律、通过权力机关向司法机关推荐优秀法律人才、通过司法机关的X组织充分发挥X员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法定程序对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等。司法机关在X的政策指引下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在X的监督下依法公平公正办案。这是X与法的关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与X支持司法相反,干预司法则是将法律之外的因素凌驾于法律之上,主要表现为X组织直接审批案件、领导干部打着组织的旗号给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