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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日报/2024 年/5 月/14 日/第 002 版综合新闻
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大有可为
东营市垦利区政协主席 高加夫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三项基本职能之一,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机制的新要求。全国政协、省政协相继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于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机制,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优势作用、提升民主监督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东营市政协九届十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协东营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 ,为全市各级政协组织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进行广泛积极探索,提供了制度性框架和操作性参照。
建章立制,基层政协开展协商式监督有了基本遵循
自 1949 年人民政协成立,到 1994 年在政协章程中首次明确提出民主监督主要职能,历时 45年;自政协章程首次明确政协民主监督主要职能,到中共二十大明确要求“ 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再到 2023 年全国政协出台《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又经历了近 30 年。75 年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从无到有、从弱到强,逐步成熟完善。但是,对于基层政协来说,相较于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民主监督工作范围宽泛,缺乏具体程序难于操作,导致出现“ 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懂监督”“ 协商容易监督难”“ 建议容易批评难” 等现象,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显得较为薄弱,基层政协普遍希望上级政协出台民主监督工作方面的可操作指导意见。可以说,《实施意见》的出台,正当其时。《实施意见》明确了民主监督 8 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以及会议监督、视察监督、调研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等 8 种民主监督形式,并从确定监督议题、拟定监督方案、组织监督活动、审议监督意见、跟进监督意见办理、报告监督情况等 6 个环节对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这些详细具体的措施,让县区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有了路径遵循。 《实施意见》必将推动全市形成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良好局面。
回望历史,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加强和改进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源于中国共产X与各民主X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各级政协组织接受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实践。这项职能在人民政协成立之初虽然没有明确提出, 但实际上在当时已经是客观存在, 并随着政协工作的逐步发展而被确定下来。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思想源泉,最早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38 年 10 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ZZ报告中提到:“ 互相规过,是朋友间的美德,也是政X间应该提倡的作风。”这里的“ 规过”,就是监督之意。1949 年,中国人民ZZ协商会议成立后,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开展了一些具有监督性质的工作,比如,审议《土地法》 《婚姻法》等重要法案并提出意见;加强同民主X派和X外民主人士团结合作,重视听取和反映意见建议。1954 年 12 月 19 日,毛泽东提出了人民政协五项主要任务,其中一项是“ 提意见”。同年 12 月 25 日,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在总纲中据此作了规定: “ 密切联系群众,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群众意见和提出建议”。1957 年 3 月,全国政协二届三次会议在ZZ决议中提出:“ 我们必须根据中国共产X和各民主X派‘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的方针,继续发扬民主,健全国家ZZ生活。” 可以说,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源于X派之间的互相监督。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正式确立,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逐渐完成的。1980 年,中共中央转发的《全国统战部长专题座谈会纪要》首次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