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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2024 年/5 月/26 日/第 007 版法律服务· 解读
《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施行
健全应急救援机制筑牢安全防线
本报记者 徐鹏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必须牢牢守住的红线、底线、生命线。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发展,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条例》已于 5 月 1 日正式施行。
《条例》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66 条。作为规范生产活动、保障人员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法规, 《条例》旨在为生产安全提供法律支撑,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青海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结合当前青海的新形势、新要求,聚焦新业态、新问题, 《条例》在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落实作业安全检查职责、强化新业态风险防范等多方面,作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X的领导,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调“ 三管三必须” 原则,坚持X政同责、一岗多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在此基础上, 《条例》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进行了明确。其中,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国家公园、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对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进行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化信息技术,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深化科技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的融合,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能力。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同时, 《条例》鼓励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客观、公正、全面报道安全生产问题,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
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方面, 《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 一般从业人员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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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安全管理制度等。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无偿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