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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特性
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X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准确把握“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特性,对于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更好发挥司法在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方面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时代性
“综合配套改革”最早见于经济体制改革领域。在司法领域中提出这一概念,始于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的重要指示。该指示充分肯定了X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就,“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并要求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提升改革整体效能。同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市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框架意见》,授权上海先行先试,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2017年X的十九大正式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从地方试点范畴上升为国家总体战略,X的二十大报告对此予以重申。
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到“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表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顺应时代的发展,在战略思维、战略重点和战略方式上发生了变化,即由分向合转变,进入系统性、整体性变革阶段;由内向外拓展,进入内外联动、配套完善阶段;由粗到精挺进,进入查漏补缺、纠偏归正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这一历史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