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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造价的审计方法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包死合同”。由于它具有易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以及承包索赔机会少等优点,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以这种合同签订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决算审计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这种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审计也不能核减造价。因此,在审计实践中应建立“三种机制”进行审计。
一、引入事前监督机制,加强对合同金额的审计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证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都是依据工程预算,因此如果能对工程预算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则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工程造价中高估冒算的发生。而且由于此时工程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可以直接对合同各分项的金额以及工程总价进行控制。工程造价主要取决各项工程量和单价,一般的工程造价概预算不外乎这两个主要因素进行计算,因此审计可以通过对照设计图、施工图核算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实现对计量的监督;由于一般工程项目周期加长,因此对于各项单价的确定,除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外,还应从历史变化规律、市场行情等方面进行多方面综合考虑,尽量减少可预见的单价变动(对审计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