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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和运用教育惩戒权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强调,“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教育惩戒权,是法律赋予学校、教师的职权,保障他们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我国法律和相关文件明确了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但教育惩戒权在现实中并未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部分教师在实践中面对违规学生仍存在不敢管、不想管、惩戒失当等问题。造成这一情况,主要原因之一是教育惩戒权的具体范围、法律边界等还有待明确,教师如果把握不好惩戒力度和处置方式,可能引发家校矛盾,还可能对教师造成伤害。准确理解和有效运用教育惩戒权,是支持教师正常行使惩戒权、促进教育管理科学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教育惩戒的性质、构成要素、分类、实施目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结果等诸多要素进行全面深入的解读。
教育惩戒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必须基于教育目的。从教育惩戒的构成要素上来看,学校和教师是教育惩戒的主体,违纪行为是客体,惩戒是教育手段。从性质和目的上看,教育惩戒的核心在于通过适当的方式,让学生认识到其行为与规范之间的偏差,从而促使其改正,并非单纯地制裁或惩罚学生。行使教育惩戒权,必须遵循教育规律,注重真正的育人效果。对教育惩戒的“教育目的”可以进一步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教育管理目的,二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教育管理目的着眼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通过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促使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保障学校、教师能够顺利完成教育任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目的着眼于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行为的改变,通过对未成年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矫治和引导,减少其不良行为的发生,降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非基于上述教育目的的行为不在惩戒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