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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月异”系列№11380



2024年10月
在湖北省慈善总会四届十次理事会上的讲话
陈天会
(2024年9月13日)
各位理事,各位监事,同志们: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省慈善总会,向新当选的7位总会副会长表示衷心的祝贺和热烈的欢迎。向省慈善总会卸任的各位副会长表示由衷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下面,侧重就大家比较关心关注的几个基础性问题,谈点个人的体会和建议,供大家参考,与大家共勉。
一、坚守慈善初心
所谓慈善初心,可以理解为慈善组织及个人的初衷和动机,即通过慈善行为帮助他人、改善社会,是利他而不是谋求个人利益,其行为是一种为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而进行的公益性活动。慈善初心体现了慈善行为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和力量源泉。慈善初心体现出慈善组织的特征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特征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指慈善组织的任何运营活动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所有收入不能在管理者、工作人员、捐赠者之间进行私人间的利益分配,慈善组织没有自身的利益所在。二是自愿性。慈善事业是非强制性事业,慈善本身应该建立在个人自有意愿之上,尊重慈善的自愿性,引导和支持有意向、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公益慈善,但不是“杀富济贫”,更不能搞“道德”绑架。三是利他性。这种利他性可以理解为结果的利他性,慈善事业可以不问动机,不管捐赠者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慈善行为能够起到利他的作用,客观上帮助了需要帮助的人,实现了某个方面的社会需要,达到了利他的目的,都是被社会所认可,受人们所欢迎和尊重的。四是公开性。因慈善款物来源渠道的特殊性,款物使用性质的公益性,社会关注的高度敏感性,必然要求慈善组织要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全过程、全方位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慈善组织既然没有自己的“私利”所在,就没有不可公开的私密可言。五是规范性。依法行善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强慈善法治化建设,是推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行稳致远的重要支撑和关键保障。已于9月5日正式施行的新修改的慈善法,内容丰富,意义深远,亮点纷呈。各慈善组织要加强学习,联系实际,立行立改,既要严格规范、依法行善,又能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把新修改的国家慈善法落到实处。
二、做好一个慈善人
一般而言,但凡是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人,比如从事慈善的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捐赠人等等,都可以称为慈善人。但仅此还不够,因为慈善人还有其自身的性格特点或素质特征,这些虽然没有权威的标准和解读,但有几个方面的特点既是约定俗成,也是社会所公认的:
比如善良。词典中解释为心地纯洁,纯真温和,没有恶意,心地美好的人。善良也是对慈善人的基本要求,善良是慈善行为的基本出发点,付出大爱、不求回报是帮助他人的思想基础,所以慈善人首先应该是善良之人。再比如包容。面对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人,尤其对需要帮助和救助的人,能够以温和的态度、包容的胸怀待人,不仅体现在与人交好,不怀恶意,更体现在换位思考,能够为他人着想,彰显着慈善人的良好修养和工作伦理。又比如,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回报社会的愿望,自身发达了希望通过帮助他人来回报社会,通过自己的行为和态度传递对社会的大爱和关怀,不仅帮助了他人,也为社会传递了光明和希望。还比如,同情心强。同情心强的人通常对社会问题和弱势群体,有更高的关注度,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努力为改善他人的生活状况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情心强的人,真心希望他人过得好,他人有了难处能感同身受,帮助了别人心里感到无比的快乐。同情心强的人,以其独特的情感智慧和社会责任感,让世界变得更加温暖和美好。善良、包容、同情心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这些优良的品质应该成为我们每一位慈善人的底色和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