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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自动驾驶汽车行驶在法治轨道上
随着自动驾驶出租车等在交通运输服务中的应用,自动驾驶汽车正加速驶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根据公安部近日发布的数据,目前,全国已累计发放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号牌1.6万张,开放公共测试道路3.2万公里。同时,我国确定20个城市(联合体)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北京、上海、武汉等多个城市已投入实际的测试和使用。在此背景下,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依法保障自动驾驶新技术的加速培育和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在加快推进自动驾驶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陆续开展与自动驾驶相关的立法工作,在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类、准入、通行规则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规定。例如,德国《自动驾驶法》允许L4—L5级车辆上路通行,明确了保有人、技术监督员、汽车制造商的相应责任;日本《道路交通法》允许全程监管的L4级自动驾驶汽车在特定区域内行驶;美国已有40多个州通过了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法案;英国通过了《自动驾驶汽车法案》,对自动驾驶汽车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等等。不过,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立法模式选择、准入与监管、责任划分等规则制定方面不尽相同。
我国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迅速,相关政策法规和地方立法也在不断推进。在国家层面,我国正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拟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上路通行、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促进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指导意见》。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通行规范,明确了试点主体及其参与方式、条件、程序等内容;同年,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旨在引导和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输服务领域的应用。今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