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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
行政执法标准是包含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要件、行政执法行为条件、行政执法程序要件、行政执法方式要件、行政执法文书要件等在内的一整套规则体系。X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近日,国务院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时强调,“围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目前,我国有的行政区域间存在的“类案不同罚”情况,一定程度上与执法监管规则不完善、执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有关。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做到相关区域行政执法标准“一把尺”,有利于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公平正义的更高追求,也有利于高效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自然资源禀赋差别之大在世界上是少有的,统筹区域发展从来都是一个重大问题。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要求持续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通过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不断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一方面,行政执法标准的跨区域衔接为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设提供了更具体的规则基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把坚持统筹协调,着力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的原则之一,要求在具体措施上要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统一监管制度及标准规范,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行政执法标准的跨区域衔接与互通,为跨区域的行政执法协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则,有利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做到更大范围内的执法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