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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守护好劳动者“钱袋子”
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发展权。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指出,“推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和有效运转,依法纠治各类欠薪问题”,对治理欠薪纠纷、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作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我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严惩恶意欠薪,守护的是最基本的民生底线。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多措并举予以治理。
加大案件审判执行力度,推动生效裁判履行到位。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拿回自己的血汗钱。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的同时,不能就案办案,而要将更多精力放在追缴欠薪工作中,确保胜诉的劳动者“纸上利益”及时兑现。一是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着眼于化解欠薪纠纷,尽可能多地适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二是完善欠薪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通道。对案件事实清楚、调解不成的欠薪纠纷,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提前兑现农民工胜诉权益。三是坚持宽严相济,最大程度维护劳动者权益。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从宽处罚作出了规定,旨在为行为人改过自新提供机会,引导行为人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让农民工尽早拿到劳动报酬。对于行为人在公诉前付清劳动报酬、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依法严格判处实刑,以有效惩治、震慑恶意欠薪者。四是以建设工程等领域为重点,加大涉欠薪案件的执行力度。强化线上和线下财产调查工作,全面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同时,依法适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执行措施,拓展追缴欠薪渠道,督促欠薪企业和个人多方筹措资金、支付报酬。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欠薪公司,依法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引导股东直接支付欠薪,化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