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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团结报/2024 年/12 月/4 日/第 002 版德宏消防
德宏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德宏州消防救援局 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德宏州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管理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与住宅物业有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的设置维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村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工作,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指导、监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
员会和统一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 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六条 消防部门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二)受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住宅物业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挥扑救住宅建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居民住宅区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
防验收备案、抽查;
(二)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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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导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
修、更新和改造;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辖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市政消
防供水、消防设施供电、燃气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合消防部门做好住宅物业火灾、燃气泄漏和爆
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保障市政消防用水。
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居民住宅区电气火灾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依法履行有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
修、养护的责任,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供气单位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区有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
展消防安全检查。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因设备安装、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消
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损坏消防设施的,应当向消防部门报告并及时恢复原状。
依法负有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物业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居民委员会(社区)负责辖区住宅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