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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晚报(汉)/2024 年/12 月/14 日/第 002 版要闻
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
(2024 年 10 月 30 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28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业务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开展综合性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
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消防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工作。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消防公益事业,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企业运用物联网技术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效率,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完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培育消防安全文化,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对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
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公共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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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好有效。
修建道路、管道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施工
前通知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
第九条 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市政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编号并建立档案,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供水的,应当书面告知供水单位协同进行维护。
第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