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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日报/2024 年/12 月/6 日/第 003 版综合
辽源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 年 9 月 4 日辽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 年11 月27 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等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为能源,实现电助力或者电驱动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等。
第四条 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设计标准,提出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指南,指导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完善老旧小区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公安、教育、邮政管理、商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
电设施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对其服务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电动车消防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