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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日报/2025 年/1 月/2 日/第 003 版综合
平顶山市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2024 年 8 月 19 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
议通过,2024 年
11 月 28 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自建住房管理,保障农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推动和美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的宅基地上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用地、建设等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自建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自住房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翻建的房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农村自建住房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集约节约、因地制宜、风貌协调、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制度,统筹解决农村自建住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人员对农村自建住房实施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
条件的第三方实施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村规划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和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的审
查、评议等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民自建住房的自治管理,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对村民建房行为进行引导。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劝阻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
改正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县(市)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注重地域特色,体现乡土风情,统筹考虑乡村建设、防灾减灾、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村民意愿等因素,结合宅基地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零星分散居住的村民逐步向村庄集中建设区域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