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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25 年/5 月/28 日/第 002 版民法典 5 周年特别报道
托举向上向善的时代精神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报记者 孙航
翻开厚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开宗明义——
“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诚信⋯⋯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这是我
国立法史上的创举,也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写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
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
五年来,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自觉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
入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新风尚,托举起向上向善的时代精神。
亮正义之“ 剑”:为见义勇为、好意规劝的善行义举“ 撑腰打气”
曾经的“ 扶不扶”“ 救不救”“ 管不管”“ 劝不劝”,像一把枷锁,束缚着人们见义勇为、互帮互助的善念。
上海地铁七号线镇坪路站,早高峰的自动扶梯上人头攒动。
六旬老人顾某踏上扶梯时脚下一滑,踉跄着向后倒去。千钧一发之际,身后的柴某一个箭步冲上前,用双臂稳稳撑住老人。惯性让两人重重撞上金属台阶,顾某安然无恙,柴某却痛得蜷缩在地,左脚跟骨骨折,膝盖韧带撕裂。
忍着剧痛,柴某独自打车就医。事后,他试图联系顾某,却遭到冷拒。直到普陀区委颁发的
“ 普陀好人” 证书送到他手中,这段故事才被公众知晓。
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本案原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民事权益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 法院一锤定音,依法判决医疗费用等补偿,为善意行为兜底。
上海奉贤区弄堂里,徐某将车辆停在消防通道前。
邻居袁某上前劝阻,与徐某产生言语争执。迫于围观者的压力,徐某将车挪开。没过多久,袁某从徐家门前路过,徐某情绪再度激动。邻居将徐某劝回屋内,几分钟后,徐某突发心脏病倒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法庭上,徐家起诉索赔 90 万元。法院调查发现,两次争执均无肢体冲突,袁某初次劝阻属于维护公共利益,言辞未逾合理限度,据此作出判断:徐某自身心脏病史系死亡主因,情绪失控为直接诱因。
“ 法律站在正义一方。只要是正当合理的劝阻行为,即使发生意外后果也不必担责。” 两审落槌,法院认定袁某无过错。
司法裁判是公正的载体,不仅回应群众利益诉求,更肩负着引领法治进步、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养成的使命。民法典实施五年来,人民法院旗帜鲜明,亮正义之“ 剑”,通过一系列判决明辨是非、激浊扬清、惩恶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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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在医院开水间摔伤案”,判决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及时提供救助的医院不承担责任;“ 不配合安检人员安检被阻拦倒地受伤案”,判决明确正当履行职务者不承担责任;
“ 帮助邻居救火受伤案”,判决肯定救火者见义勇为精神,受益人应给予其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