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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日报/2025 年/4 月/1 日/第 A02 版要闻
韶关市农村消防条例
(2024 年 12 月 27 日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
2025 年
3 月 25 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助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农村消防是指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居民居住、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场所的消
防。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并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改善农村消防条件,依法建立
农村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并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农村消防综合监督管理的实施和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
法、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组织指导农村社会消防能力建设,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志愿消防队员进
行消防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制定民宿、农家乐等场所的消防管理规范;
(四)依法对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维护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其它农村消防救援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市场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建立农村消防工作网格,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方针政策;
(二)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四)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扑救应急演练;
(五)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镇(乡)人民政府指导,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三)开展群众性的初期火灾扑灭、逃生和应急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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