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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日报/2025 年/4 月/2 日/第 A07 版政务公布
东莞市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伍。
第三条 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国家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有效补充,应当坚持X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专门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推进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
第四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工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内容,并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交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经费,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统筹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并负责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业务指导工作。
镇(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政府专职消
防救援队伍日常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执勤训练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相关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共同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第八条 专职消防救援队及其队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将专职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员纳入地方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和
奖励体系。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消防救援站数量和布局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镇、
街道;
(二)未在消防救援站辖区范围内的镇、街道;
(三)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以及国家级风
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所在镇、街道;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区域;
(五)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区域。
第十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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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重要码头;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
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
位;
(六)按照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民用建筑、城市轨道交通、
大型批发市场、大型住宅区和村级工业园。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站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其建筑面积、消防员数量、装备器材等建设配备标准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配套建设供政府专职消防员
使用的备勤公寓。
第十二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与本单位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和能力相适应,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设置 2 支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 5 支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