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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日报/2025 年/5 月/28 日/第 007 版综合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1 年12 月25 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0 号公布 根据2025 年5 月13 日《甘
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更多写作资料+微信:nuo 180914】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 一岗双责” 的要求,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投诉、举报。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重
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
责组织实施;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四) 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形势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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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规定建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
扑救工作;
(七)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积极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
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
格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消防业务经费;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
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五)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
患查改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
安全工作;
(七)加强对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群租房的消防安全治理,做好城乡结合部
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除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委托,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
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及主管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
对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
全职责,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主管行业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督促主管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
点,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制度,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
(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许可项目,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是
否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八)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提高火灾防范水平;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负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对许可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作出相应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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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执行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指导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工作,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
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 将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 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五)依法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
要,指导相关部门和行业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
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
他有关公共组织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