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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日报/2025 年/4 月/2 日/第 A07 版政务公布
东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X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深化X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 《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消防救援队伍” )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健全职业保障工作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及时解决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扎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市人民政府将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相关考评内容,每年对政策执行情
况进行检查通报。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 )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家属。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市的,按所在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六条 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地方消防经费由市、镇街(园区)实行分级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市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保障标准,加强消防经费保障,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第八条 针对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应当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镇街(园区)对于消防救援队伍长效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四章 职业荣誉
第九条 市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
员荣誉,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为本地入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家庭制发、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
牌。光荣牌落款为东莞市人民政府,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作。
第十条 市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春节和“119”消防日等重大节日以及消防救援队伍执行重大任务后应当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功勋荣誉表彰时,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应当组织人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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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家中送喜报和走访慰问,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应急管理系统有关规定标准执
行。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
宣传消防救援人员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第五章 伤亡抚恤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按有关规定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消防救援人员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在收到省级消防救援机构ZZ部门的通知后,向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
第十三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核发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核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所需经费实行市、镇街(园区)分级保障,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所在单位为市消防救援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保障,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所在单位为镇街(园区)消防救援机构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属地镇街(园区)财政统筹保障。
第十四条 从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 1 级至 4 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供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后可安排集中供养。供养所需经费由其工作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统筹保障。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和需要配置的相关辅助器械,由其原工作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其原工作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统筹保障。
在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和需要配置的相关辅助器械,由工作所在单位
负责保障和解决。
第六章 救助基金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困难救助工作机制,对牺牲、伤残、特困的消防救援人员及
其家庭进行救助。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第七章 社会优待
第十七条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第十八条 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不论以何种方式投资兴建和管理的公共场所停车场,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因执行公务临时停放的,免收停车费。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车站、码头、银行、医疗机构、行政办事窗口等公共性服务部门,应当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并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消防救援人员享受优先优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