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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报/2025 年/5 月/16 日/第 003 版非公经济
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市场监管条款解读
本报记者 王国明
作为我国首部聚焦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法治化保障新阶段。该法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多项核心监管职责,在优化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作出突破性制度安排,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请他们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对其中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核心条款进行解读。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制度基石【更多写作资料+微信:nuo18091 4】
针对长期存在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确立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制度,明确规定清单之外领域“ 非禁即入”。
专家指出,这一制度创新具有三重法治价值:其一,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提升为法定制度,通过法律刚性约束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壁垒。其二,确立平等准入原则,消除所有制歧视,实现国有、民营、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其三,通过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新兴产业领域准入开放。
与之相配套,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制定等关键领域作出平等性规定,
明确禁止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的所有制歧视行为,确保民营企业实质性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第十一条中获得法定地位,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制度实施的核心主体。该条款创新性构建“ 政策制定—审查评估—举报受理—违法处理” 的全链条监管机制:要求政策制定部门自我审查前置,建立定期评估清理机制;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查处违法制定政策行为的法定职权。
专家指出,这种制度设计有效解决了以往公平竞争审查“ 自我监督” 的局限性,通过引入外部监督力量,确保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及时得到纠正。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机制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系统重构反垄断执法体系,突破性地将行政性垄断纳入规制范畴。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的法定职责,特别强调对“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 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