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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晚报(汉)/2025 年/4 月/15 日/第 003 版要闻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18 年 4 月 8 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2018 年 7 月 27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24 年 8 月 13 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24 年 9 月 27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乌鲁
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轨
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5 年 3 月 2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与设施管理第四章 运营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便捷、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综合治理
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气象、国防动员、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资金保障,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依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建设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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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进行编制,集约节约做好沿线土地、空间等统筹利用,并与民航、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建设规划、沿线和场站周边综合开发规划。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的控制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
设应当统筹考虑周边建(构)筑物的连通需求,并保障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和场站周边综合开发工程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统筹设计,适时建设,并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城市轨道综合开发获取的收益,应当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
营,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确需迁移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迁移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管线所需费用列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支出。
因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规划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数量的,增加的有关费用由产权单位
或者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运营前安全评估、转入初期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划定、
公布。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包括规划线路安全保护区、建设和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安全保护区包括:
(一)地面线、高架线、地下线、过渡线线路方案中线为基线,每侧三十米内;
(二)车站轮廓线(出入口、风亭)外侧三十五米内;
(三)地下区间风道外侧三十五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包括: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出入口、通风亭(井) 、变电站、垂直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三)城市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设立特别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包括: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二)出入口、通风亭(井) 、变电站、垂直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
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三)城市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