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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2025 年/7 月/11 日/第 T02 版理论
基层检察在轻罪治理体系下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工作思考
丰县人民检察院 李启铭 丰县大数据管理中心 马凌风
“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 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理念创新。“ 抓前端、治未病”,需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灵活运用,更需要将更多的法治力量引入案件之中,以“ 枫桥经验” 着眼于矛盾纠纷源头性预防。本文将从基层故意伤害案件入手,在轻罪治理体系内积极思考该种案件的处理办法。
一、轻罪治理体系中“ 轻罪” 的观点
对于“ 轻罪” 最通俗易懂的理解就是“ 不太严重的犯罪”。当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法定刑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的犯罪界定为轻罪。一方面以法定刑 3 年作为分界点更为直接,减少了人为因素对案件的二次分析把握,最大程度忠于案件;另一方面案件之所以能在 3 年以下法定刑,说明该内容已经是对于案件事实与情节进行的充分考量。
二、轻罪治理在司法实务中的基本背景
针对当前犯罪结构的深刻变化,我国社会治理方法亟待转型,如何解决轻罪案件治理问题刻不容缓。鉴于当前轻罪案件已占犯罪构成中大部分的情况,对于一念之差、一时冲动、一时糊涂的轻罪案件,结合案件实际未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等,皆以犯罪并处刑罚无疑是刑罚的过度化,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没有实现。
三、在基层司法实务中故意伤害案件以轻罪治理的主要原因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区间分别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有不纯正轻罪的特征,在基层司法实务中很大一部分案件均可以划入轻罪案件治理框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