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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科技报/2026 年/3 月/19 日/第 B03 版学术
审计独立性缺失问题研究
南京审计大学 邵章玥
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频发,多家公司面临退市或已经退市的结局,参与审计年报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纷纷被罚。社会审计作为股东和公众利益的守门员,应该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但近几年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被罚,不得不让人担心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审计师的独立性是否能够保持也引起大家的思考。因此,本文通过证监会近年来发布的处罚公告,整理出审计师独立性缺失的常见表现,分析独立性缺失可能的原因,并提出提高审计师独立性的建议,以期为审计师职业道德建设贡献力量。
一、审计师独立性缺失的表现
(一)未对异常数据保持警惕
首先是应收账款的异常,如发生额和回款额全部计入借方,以正负数区分,发生额和回款额正负相抵后导致全年的借贷方发生额均为零。其次是其他应收款的异常,如:出现大量三方协议转账、冲账的情况,冲账后期末余额为零,冲账的依据仅为三方转账协议。最后是往来款的异常,如:往来账目存在大量并账处理,但却没有并账依据。
(二)未对关联方交易保持怀疑
主要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极有可能会出现利益输送风险,通过虚构交易,企业可能从账面上增加收入和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当某企业的关联方既是该企业的客户又是供应商时,更有可能出现交易风险。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一方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成本,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这种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可能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特别是在财务报表和税务方面。审计人员应对其注意并保持怀疑,检查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但审计师并未予以关注。
(三)实施的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首先是函证地址,存在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但审计师未对该情况进行核验。其次是询证函收件人,存在不同供应商的回函寄件人姓名相同的异常情况。最后是回函,存在在同一银行同一支行的账户进行函证,但收到的回函存在版式、印章、经办信息不一致等异常情况。面对此类异常,审计师没有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的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