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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日报/2026 年/4 月/29 日/第 006 版文件

大同市消防条例

(2025 年 12 月 23 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通过
2026 年
4 月 14 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由地方财政承担
的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新兴行业、新兴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
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开展防火巡查和督促隐患整改;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
检查,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督促、指导和协调所属行业媒体播出消
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各类学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每半年组织教职员工、学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科学合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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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慧消防建设,将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在火灾预防、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方面,采用消防技防、物防等措施,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共享消防安全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单位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接入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消防
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十一条 古城修复,城中村、老旧小区等区域更新、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