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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日报/2026 年/4 月/2 日/第 A04 版专题
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25 年 12 月 30 日江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
议通过
2026 年
3 月 26 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旅馆业客房、民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条例所称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的转租人、实际管理人。
第三条 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日常工
作。
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出租屋安全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发现管理区域内违反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条 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责任方面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出租屋租赁当事人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出租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出租屋安全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在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获悉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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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不得非法使用、加工、传输,不得非法买卖、公开或者提供给他人。第十二条 出租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出租屋应当安装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牌。
禁止占用、堵塞、封闭出租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电动门禁系统的,应当保证火灾
时无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禁止在出租屋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出租屋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区域设置在同一建筑的,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技
术标准,做好防火分隔,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出租屋治安信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报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委托代理人出租房屋的,可以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委托代理人报送出租屋治安信息。出租人也可以委托承租人报送出租屋治安信息。
出租屋治安信息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