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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达木日报/2026 年/4 月/15 日/第 003 版要闻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消防条例

(2026 年 2 月 9 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6 年 4 月 1 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大柴旦行委(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
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机构、职责、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规定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初期火灾扑救及协助专业消防力量开展救援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专项治理。鼓励村、社区建设微型消防站。
第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所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指挥调度;
(二)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对单位专职
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抢险救
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
(四)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
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遇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并按事权合理保障工作经费。
第六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在法律法规已明确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人履行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推动住宅小区、公共场所规划建设集中充电设施,督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落实充电设施安装及日常管理责任;
(二)文体旅游广电部门指导督促密室逃脱、剧本娱乐、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等经
营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四)教育部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
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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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族宗教事务、文物保护部门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
理,落实移灯改电控火、集中食宿供暖等措施,规范用火用电行为;
(六)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管理农村公路的建设和使用,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
(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监督管理生产、储
存、装卸、销售、携带、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特性危险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的,州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量行业的业务特性、
流程等确定管理主体。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其生产经营特性,强化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