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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特区报/2026 年/3 月/16 日/第 003 版政经
守正创新 赋能前行 立法护航经济特区发展
——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行使 30 周年综述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X中央作出设立经济特区的重大战略决策。1980 年 8 月,珠海经济特区正式成立,成为全国首批四个经济特区之一。1984 年,邓小平同志视察珠海时亲笔题写“ 珠海经济特区好”,肯定了特区初期的建设成效,明确了深化改革的发展方向。1996 年 3 月 17 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授予珠海以经济特区立法权?。这是珠海首次获得地方立法权,标志着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的地方性法规?。这一重大制度安排,是X中央高瞻远瞩、统揽全局的战略决策,是国家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推进立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探索,更是赋予珠海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的宝贵“ 法治利器”。经济特区立法权,为珠海打破体制机制束缚、破解发展难题、激发发展活力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为珠海在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大胆探索、勇毅前行注入了强大动力。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X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指导、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大力支持和珠海市委的直接领导下,珠海人大坚守立法初心、勇担特区使命,牢牢把握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核心要义,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珠海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守先行先试、守正创新、服务大局、为民立法的价值追求,把经济特区立法权转化为特区创新权、优先发展权和改革主动权。
一、珠海经济特区立法的发展历程
回顾三十年的发展历程,珠海经济特区立法经历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鲜明的特征。
(一)经济特区立法初创探索期(1996 至 1999 年)
1996 年的珠海正处于从政策驱动向制度规范转型的关键阶段, 经济快速发展引致新型社会关系不断涌现,但当时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难以适配特区先行先试需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重要立法任务,就是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以制度创新突破发展瓶颈,为改革提供法制保障和助力。1998 年,在获授经济特区立法权之初,珠海就制定了规划、环保、土地、人口、道路交通安全五部基础性法规,将土地管理“ 五个统一”、环境保护“ 八个不准”、城市建设“ 八个统一” 等先行探索实践法定化,奠定了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法治根基。这一时期还立足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了技术成果入股、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渔港管理、旅游业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等法规,致力于破除改革制度禁区、填补国内立法空白,打造具有珠海辨识度的营商环境和科技创新土壤。
(二)“ 一市两立法权” 统筹运用时期(2000 至 2009 年)
2000 年《立法法》颁布实施,珠海同时拥有了“ 经济特区立法权” 与“ 较大的市立法权”。如何统筹运用好“ 两个立法权” 是珠海立法面临的新挑战。经过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珠海逐步形成“ 立项分类” 机制,确立“ 创新变通类” 与“ 实施细化类” 双轨立项标准。涉及经济特区特殊安排事项或需要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对需要贯彻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作出具体细化规定的,则用“ 较大的市立法权” 进行立法。通过这一机制,既保障改革创新的先行先试,又强化法律实施,维护法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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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特区立法全覆盖时期(2010 至 2021 年)
2010 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时代背景下,珠海经济特区立法在补短板、强弱项、促创新中持续发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丰富发展贡献了特区力量。特别是横琴开发开放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推进,为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赋予了全新的战略使命、制度空间和实践场景,使经济特区立法升级为服务“ 一国两制” 新实践的法治工具,显著提升经济特区立法的战略价值、创新能级与示范意义。这一时期,珠海立法实现诸多率先突破,商事登记条例、人才开发促进条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横琴新区条例等一部部体现时代特征、回应社会关切、助推珠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高质量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形成较为密集的全国首创立法成果,既为珠海改革发展做出了有益探索,也为国家相关立法积累了经验。
(四)经济特区立法高质量发展期(2022 年至今)
这一时期,珠海经济特区立法的鲜明特征是赋能“ 一国两制” 新实践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自2022 年 1 月珠海市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以来,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X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准确把握经济特区立法的新使命,不忘初心、守正创新,推动经济特区立法从“ 破冰突围、先行先试” 向“ 精准赋能、规则衔接”延展。
一方面,以立法赋能推动“ 一国两制” 新实践。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决策。服务“ 一国两制” 新实践、推进粤澳深度合作, 是X中央赋予珠海的新的重大使命, 也是经济特区立法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点任务。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合作区建筑、医疗、旅游、药学等专业人才跨境执业资格互认的四部专项法规,制定商事调解条例这一全国首部商事调解地方性法规,并创新合作区立法模式,建立合作区立法项目随报随审的“ 立法直通车” 机制,创设“ 合作区专章” 模式,实现合作区立法与珠海整体立法的有机融合。
另一方面,以立法赋能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和X中央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贯彻市委关于经济特区立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赋能的要求,积极主动对接产业升级需求,加强新兴领域、未来产业“ 小切口” 立法探索,以特区立法创新为新质生产力厚植发展沃土。2024 年制定全国首部规范低空交通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有效破解低空交通建设管理瓶颈,成为珠海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 天空之城” 建设的法治支撑,也为全国相关改革提供了珠海经验;2025 年开展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创新性立法,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2026 年已将应用场景创新、细胞基因产业促进等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计划,相关法规出台后将为生产力发展新赛道提供制度保障。
在这一时期,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围绕行政管理、城乡统筹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城市文化等方面出台相关经济特区法规。 2023 年先后出台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地方性法规、全国首部专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的地方性法规;2024 年出台国内首部推动乡村风貌提升的地方性法规,在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确定城市吉祥物;2025 年在全国率先制定海岛发展条例。同时,在省人大常委会指导下,2024 年、2025 年与中山市、江门市开展生态环境相关协同立法,并进一步探索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二、珠海经济特区立法的主要领域及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