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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日报/2026 年/3 月/31 日/第 002 版综合新闻
白城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5 年 12 月 29 日白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6 年3 月24 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上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道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以及用于服务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
路(含机耕道路) 。
第三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联防联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可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本合作等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和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巡查排查,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特点、规律,提出治理建议,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农村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和协调应急救援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运输经营准入管理,按照职责优化农村公共交通网络布局,强化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定期排查整治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完善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规范农村运输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