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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治报/2026 年/4 月/24 日/第 003 版法治

以法典之基

筑生态之盾

——王刚谈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对青海生态法治建设的意义

青海法治报· 法眼记者 祝嘉忆

人物档案
王刚,1982 年出生,中共X员,教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博士生导师,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青海省法学研究所所长,青海律师学院执行院长。青海省“ 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 领军人才、“ 135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创新教学科研骨干、省级骨干教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理事、中共青海省委法律顾问、青海省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专家、青海省省级理论宣讲专家、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青海省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专家、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智库专家等。
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于今年 8 月 15 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典作为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典。我省肩负三江源、中华水塔生态重任,打造国家生态文明高地,这部法典有哪些不可替代的特殊法治意义?
王刚:生态环境法典将于今年 8 月 15 日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 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生态环境治理进入体系化、法治化新阶段。对于青海而言,其特殊法治意义体现在多个不可替代的层面。
一方面,“ 三个最大” 的省情定位承担着守护三江源、中华水塔、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使命。法典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形式,系统确立了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法律原则,这与青海推进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修复的实践需求高度契合。
另一方面, 生态环境法典将青藏高原作为重要的地理单元进行专项制度设计, 明确了对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的协同治理要求,为青海生态保护提供了顶层法治遵循。之前,除国家层面颁布以及施行的相关法律外,青海生态保护工作主要依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缺乏较为全面、统一的上位法支撑,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在执行衔接等层面存在冲突和不协调。法典的施行使得青海生态保护有了统一的法律尺度,执法标准更加明确,职责边界更加清晰,有效解决了过去存在的多头执法、监管重叠或真空管理等问题。
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修复责任等核心制度,将这些实践探索上升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极大地提升了青海生态治理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可以说,生态环境法典是青海打造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根本法治保障,是将“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从政策倡导转化为刚性约束的关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