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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日报/2026 年/3 月/26 日/第 002 版经济· 社会
规范用工守底线
合法权益有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合规普法解读
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劳动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用工管理三大核心环节,结合真实案例进行重点解读,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合规指引。
一、劳动合同签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任何例外。
需注意两个关键节点:一是“ 用工之日”,即劳动者正式提供劳动的当日,劳动关系自此建立;二是“ 一个月内”,企业逾期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承担违法责任。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独约定试用期无效,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未包含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 入职协议”,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仍视为未签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