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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全区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题辅导报告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题辅导报告会,主要目的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X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系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区政法干警的法治素养和执法司法能力,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刚才,区法院*同志、区检察院*同志分别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刑法重点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作了很好的交流发言,内容翔实、分析透彻,听了以后很受启发。下面,结合学习体会和工作实际,我讲几点意见,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
一、深学细悟,从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上准确把握刑法的核心要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刀把子”和“压舱石”。全面准确学习理解刑法,首先要从立法历程、法律体系和法治精神三个维度深刻把握其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一)从立法历程看,刑法伴随改革开放进程不断演进完善,彰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渐进性和时代性。我国现行刑法于1979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结束了新中国成立后长达三十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现行刑法典的基本框架,确立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构建起较为科学完备的刑法体系。此后,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犯罪形势的深刻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十一个刑法修正案:从1999年的第一个修正案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惩治力度,到2001年的第二个修正案强化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打击;从2005年的第五个修正案完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规定,到2011年的第八个修正案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再到2020年的第十一个修正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冒名顶替上学就业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增加规定了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等新罪名,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完善了惩治食品药品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规定。每一次修正,都深刻回应了时代发展的法治需求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体现了刑事立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鲜明品格。可以说,现行刑法四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起步到发展、从粗糙到精细的生动缩影,深刻诠释了“法律是时代的一面镜子”这一法治命题,也充分展现了我们X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坚定决心和不懈努力。
(二)从法律体系看,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最后防线”作用。法律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各部门法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共同构成了规范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网。刑法作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其他部门法不可比拟的特殊性质和强制属性。当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前置性法律规范不足以惩戒和预防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启动追诉和惩罚机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犯罪分子施加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从而维护法律体系的整体权威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从法律效力的层次来看,刑法具有最高的强制性,刑罚手段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乃至生命权的限制和剥夺,因此刑法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和正当程序,确保公权力的行使既有力有效又审慎规范。从法律保护的范围来看,刑法保护的法益涵盖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等几乎所有重要领域,为社会生活提供了全面而坚实的法治屏障。从法律衔接的角度来看,刑法需要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有效衔接、协同发力,形成“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刑事处罚”分层递进、梯度合理的惩戒体系,让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真正实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法治目标。
(三)从法治精神看,刑法集中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价值取向,深刻诠释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髓。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一方面,刑法通过规定各类犯罪及其法定刑,明确划定了公民行为的法律底线,对企图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和规范指引,对社会公众发挥明确的行为导向和教育警示功能,使每个人都能清楚地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维护法律秩序。另一方面,刑法通过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