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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24 年/4 月/25 日/第 002 版新闻· 评论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 朱丹
我们要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机制,依法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措施的适用,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法官的培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交流,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应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的新需求新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 “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的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 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 ” 自近代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人类社会每一项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运用都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新要求,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新挑战。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以科技创新为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翼。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保护新质生产力。当前,以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已在全球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发达国家正积极调整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努力回应新质生产力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为大力促进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建议加强以下方面的研究、探索、实践,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应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的新需求新挑战。
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机制。一是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应当是单独建制的高级法院,集中管辖地方知识产权法院及其他中级法院审结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案件。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级关系、增强知识产权审判力量、统一知识产权裁判标准,有利于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加大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促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二是全面实施知识产权“ 三合一” 审判机制。在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全面实施由知识产权审判庭(未设立知产庭的,可指定一个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以促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促进统一裁判标准,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三是在基层法院实施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如果赋予每家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则每家基层法院都需配备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官,而许多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并不多。这就容易导致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分散,不利于培养锻炼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不利于提高审判质效。因此,应当在基层法院实施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即由上级法院将相邻几个基层法院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指定给其中一家法院管辖, 发挥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规模效益, 促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四是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通过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制度、证据制度、审判程序等,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要进一步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制度,充分行使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促进我国法院积极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治理,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权威性。
依法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措施的适用。一是依法积极适用临时性司法保护措施。对权利人在民事诉讼前或诉讼中提供可合理获得的证据并初步证明其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且不及时制止该侵害行为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法院要尽可能不询问对方当事人的意见,直接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立即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并立即执行。二是依法减轻权利人的民事举证负担。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应积极适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举证责任转移等证据规则,依法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比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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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据由被诉侵权人掌握、控制的情况下,应责令被诉侵权人向法院披露、提供相关证据,被诉侵权人拒不披露、提供的,应当适用证据妨碍规则,作出不利于被诉侵权人的裁判。此外,在权利人收集、提供证据已尽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