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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2025 年/4 月/29 日/第 004 版江苏法治报创刊 40 周年· 携手同行
以司法之名,重塑生态之美
——灌南法院环资审判助力生态修复纪实
本报记者 王晓红 本报通讯员 孙中正
灌河,位于江苏省内淮河入海水道以北的中心位置,是苏北地区唯一在干流没有建闸的天然入海潮汐河道,航道宽阔,是苏北重要的黄金水道,滋养沿岸生生不息的经济动脉。长久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灌河沿岸生态环境承载的压力与日俱增,林地复绿,河口复清,迫在眉睫。2017 年底,省法院批复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负责审理灌河流域三市十县(区)及江苏海域江苏海警侦办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灌河流域这片广阔葳蕤的大地上,敲响法槌开启了河海生态功能区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的新
篇章。
破局——从“ 惩罚为主” 到“ 修复优先”实效修复彰显理念革新
2018 年 8 月 23 日,灌河大堤,灌河法庭开庭审理成立以来的第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杨树 165 棵并出售。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18529.02 元,用于灌河大堤水源涵养林的修复。
改革破局,理念先行。何某某滥伐林木案奠定了灌河法庭“ 修复优先” 的环资审判理念。判后,灌河法庭联合灌南县田楼镇政府、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共同签订《何某某滥伐林木案
补种复绿生态修复委托协议》 ,将该案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灌河大堤林木补种复绿,镇政府负责选取地点及栽植树苗,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负责监督、验收。经验收,该案栽种的 800 棵树苗全部成活。以此案为契机,法庭探索“ 一案一修复,一树一养护” 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模式,开辟了生态司法的创新路径。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如何在实现生态修复的同时,保障责任人基本的合法权益,是环境资源
审判调和人与自然关系,彰显实质正义的要点所在。
“ 我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是我身体健康,愿意用劳动补偿环境的损失。” 2021 年,孙某在海洋伏季休渔期,仍驾驶渔船使用禁用渔具捕捞黄蛤 2820 公斤,根据生态损害评估修复意见,该案生态损失价值和实施费用共计 7.19 万元。
考虑到孙某家庭实际情况,灌河法庭判决孙某于 2021 年、2022 年禁渔期内提供环境公益劳务,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同时该案执行情况对接省湾滩综合管理系统。
借用该系统监控手段跟踪监督劳务代偿工作内容,是对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的一次创新
实践,也是保证被告人劳务代偿严格履行的必要手段。
蓝碳司法创新修复方式
2023 年“ 6· 5 世界环境日” 前夕,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小口村,“ 海洋碳汇” 这个新鲜词汇第一次出现在村民视野。该村村民陈某和其雇佣人员驾船,先后 11 次至连云港海域使用禁用工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黄蚬 35.76 吨,价值人民币 15 万元。灌河法庭将庭审现场搬至被告人家门口,向案发地百余户村民宣传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司法红线。
“ 本案案涉捕捞行为不仅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失,还因其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海洋生态系统纳污净化、固碳循环等服务功能损失,在这些功能损失中,海洋固碳能力的损失可以通过海洋碳汇的方式予以科学量化。为此,法庭创新采用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对该部分生态服务功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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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予以科学认定,全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 灌南县法院X组书记、院长李作超作为该案的审判长介绍说。
作为潮汐河道,灌河每年有百亿立方米淡水经灌河下泄入海,是控制陆源和海洋污染,保护
海域生态环境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