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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实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X风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X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其它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窗口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